无须绑定新三板 发行渠道更畅通 非上市银行具备条件可直接发行优先股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张琼斯 2019-07-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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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昨日从银保监会获悉,为进一步疏通商业银行资本补充渠道,促进商业银行提升资本充足水平,增加信贷投放空间,更好地支持实体经济发展,银保监会、证监会对《中国银监会 中国证监会关于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4〕12号)进行了修订,并于近日正式发布实施《中国银保监会 中国证监会关于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的指导意见(修订)》(下称《指导意见》)。

据了解,我国商业银行自2014年起开始发行优先股,在永续债推出前,这是商业银行唯一的其他一级资本补充工具。然而一直以来,优先股基本由上市银行发行,非上市银行发行通道不够畅通;新三板挂牌作为非上市银行发行优先股的前置条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这些银行补充一级资本。

随着《指导意见》的修订,这一发行渠道正在进一步疏通。修订后的《指导意见》共十条。修订内容主要体现在:一是本次修订后,股东人数累计超过200人的非上市银行,在满足发行条件和审慎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将无须在新三板挂牌即可直接发行优先股;二是进一步明确了合规经营、股权管理、信息披露和财务审计等方面的要求。

修订后的《指导意见》显示,非上市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的,应当按照证监会有关要求,纳入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遵守《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及有关监管指引的规定。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股东人数累计超过200人的非上市银行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标准。

此外,银保监会、证监会有关负责人指出,结合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发行的市场情况和监管经验,本次修订进一步强调优先股发行应遵循市场化原则,优先股定价应充分反映其风险属性,充分揭示其损失吸收特征,有利于保障优先股投资者权益,促进国内市场健康发展,增强商业银行资本补充的可持续性。

修订后的《指导意见》要求,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应遵循市场化原则,约定的股息率应与投资者所承担的风险相对应。此外,商业银行应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和《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等规定,明确优先股损失吸收机制,有效发挥优先股作为资本工具的损失吸收功能。

银保监会、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非上市银行以中小银行为主,中小银行对于服务实体经济,特别是支持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融资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本次修订有效疏通了非上市银行优先股发行渠道,对于中小银行充实一级资本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有利于保障中小银行信贷投放,进一步提高实体经济服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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