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呼万唤始出来,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靴子终于落地。
人民银行26日发布《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办法》明确了监管范围,将市场准入作为防控风险的第一道门槛,严格股东资质监管,强化资本来源真实性和资金运用合规性监管,强化公司治理和关联交易监管,完善风险“防火墙”制度。
在过往实践中,我国已经形成一定数量的企业集团,均需要按照《办法》进行整改或新设金融控股公司,但在短期内难以达标。因此,《办法》设置了过渡期,具体期限由金融管理部门根据企业集团的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严把市场准入关
近年来,实践中有一些金融控股公司,主要是非金融企业投资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盲目向金融业扩张,将金融机构作为“提款机”,存在监管真空,风险不断累积和暴露。为有序整顿和约束事实上已形成的金融控股集团的风险,同时有效规范增量,防范金融风险跨行业、跨市场传递,《办法》以并表监管为基础,对金融控股公司的资本、行为及风险进行全面、持续、穿透监管。
何为金融控股公司?《办法》将其定义为:对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拥有实质控制权,自身仅开展股权投资管理,不直接从事商业性经营活动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其中,符合一定条件且实际控制人为境内非金融企业和自然人的金融控股公司,由中国人民银行实施监管;金融机构跨业投资其他类型金融机构形成的综合化金融集团,由相关金融监管部门根据《办法》实施监管,并负责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在风险发生时,按照“谁监管、谁负责”原则,由相应的监管主体牵头开展风险处置工作。
《办法》对金融控股公司严把市场准入关,要求符合条件的非金融企业、自然人,应当向人民银行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或者申请将集团母公司作为金融控股公司。符合金融控股公司设立要求的机构,如果未按《办法》规定向人民银行申请,或虽申请但未获许可的,人民银行可会同相关金融监管部门责令其改正,逾期不改的,责令其转让所持有的金融机构股权。
未经人民银行批准为金融控股公司的,不得注册登记为金融控股公司,名称中也不得使用“金融控股”“金控”“金融集团”等字样。
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对金融控股公司严把市场准入关十分必要和迫切。严把市场准入,尤其是设立金融控股公司行政许可,使经营状况良好、公司治理规范、杠杆率水平适度、投资动机纯正等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可以设立金融控股公司,依法合规开展经营;同时,严格市场准入,也使那些股权关系复杂且不透明、进行高杠杆投资、风险管控薄弱、扰乱金融秩序的违法违规者无法将金融控股公司作为平台,干预金融机构经营,套取金融机构资金,积累金融风险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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