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民事公益诉讼之路还有三题待破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周健 2019-09-09 16:2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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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6日下午,在第二届中小投资者服务论坛关于“证券群体性纠纷诉讼模式与操纵市场民事损害赔偿”分论坛上,与会嘉宾就建立更为有效的证券民事群体性纠纷诉讼模式,尤其是建立证券民事公益诉讼机制,以及操纵市场民事赔偿责任承担及司法认定标准建言献策。

投服中心副总经理刘磊在致辞中介绍,从成立至今,投服中心已经提起支持诉讼19起、股东诉讼1起,投服中心首例市场操纵支持诉讼案——“恒康医疗案”目前正在审理;中心开发的损失计算软件已在今年2月投入使用,并在全国首例证券纠纷示范判决中予以应用。刘磊表示,最高法发布司法保障意见,提出建立健全证券民事诉讼制度,加大证券欺诈打击力度,以及市场操纵领域尚没有司法解释并缺少判例,两者都需解决实践难题。

上海金融法院综合审判一庭庭长单素华表示,最高法在今年初明确提出探索证券民事公益诉讼,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上海金融法院也相继推出了落实公益诉讼机制。当务之急是建立和完善证券民事公益诉讼机制,解决证券公益诉讼的主体、诉讼请求范围和衔接私益诉讼这三个问题。

在诉讼主体方面,单素华认为,应赋予国家法定机构作为诉讼主体,以建立公信力和避免发生滥诉。投服中心公益律师江宪则从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的实务经验出发,建议成立证券公益基金作为诉讼主体,并将诉讼赔偿用于维护投资者权益。

在诉讼请求范围方面,上海市检察院第八检察部主任屠春表示,可以针对证券市场特定的违法行为,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增加违法成本的同时降低公益诉讼的成本;此外,可以就集体行政公益采取配套措施,督促包括上市公司在内的证券市场主体更好的履行职责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上海市消保委副秘书长唐健盛认为,公益诉讼可以作为软性手段来解决市场竞争示范问题,确保中小投资人的知情权,维护市场的健康发展。

当谈及如何衔接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时,单素华说:“公益诉讼集中解决群体性纠纷的共性问题,认定侵权行为、关系等的法律事实,可以不涉赔偿金额。私益诉讼可以根据公益诉讼的结果来确定个体的损失金额,从而形成公益诉讼的扩张。”新加坡管理大学的张巍认为,公益诉讼判决的扩张效应不仅可以简化私益诉讼的程序,还存在震慑作用。

在回顾市场操纵诉讼课题时,证监会相关人士介绍了市场操纵案件民事赔偿机制研究成果,论述了市场操纵案倾向于侵权责任确定后通过审判进行赔偿,具有客观性、合法性和可补偿性。他认为,市场操纵诉讼未来可以从增加民事诉讼人数、消费领域公益诉讼已由法律延伸到证券民事领域和借鉴示范判决机制三个方面入手进一步完善。此外,在行政诉讼和行政罚金的应用上可以开展创新以更好地维护投资者的权益。

去年8月2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了投服中心支持的恒康医疗市场操纵违法违规行为造成的民事损害诉讼,成为我国资本市场首例市场操纵支持诉讼案。恒康医疗控股股东为达到高价减持公司股票目的,联合蝶彩资产及其实际控制人以“市值管理”名义,在减持期间夸大恒康医疗研发能力,密集发布一系列利好信息,不及时、准确、完整披露对恒康医疗不利信息,影响投资者预期并造成股价波动。

作为直接参与“恒康医疗案”的公益律师,程晓鸣从实践的角度总结了该案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关注的四大要点:首先,确定有无证监会认定的市场操纵行为;其次,上市公司有无过失;第三,对股价有无重大影响;第四,是不是产生损失和因果关系是否与市场操纵相关。

在论坛的最后,刘磊总结道:“当投资者受到不法侵害时需要法律救助。我们要汇集专家力量完善落实投资者保护机制,最大限度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值得注意的是,在不久前的8月31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召开第七次会议,强调要大力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健全资本市场法治体系,加快修订法律法规,强化法律责任追求,大幅提高违法成本,严厉查处近来出现的各种欺诈违法案件,为满足人民群众财富保值增值等多元诉求营造良好的市场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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