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部昨天发布的《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提出,违反伦理道德的科学研究活动将被处理。
近年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有关管理制度,科技部严肃处理了一批科学技术活动违规事件,让监督“长牙齿”,在科技界产生积极影响。为进一步规范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建立相对统一、明晰的处理尺度和刚性约束,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科研氛围,科技部起草了该规定。
科技部对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进行了总结梳理,对有关地方和单位的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工作进行了调研。在征求意见稿中,科技部提出,科技人员开展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反伦理道德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将被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科技人员的违规行为还包括违反科学技术保密相关规定,造成较大影响或损失;故意夸大研究基础或学术价值,造成较大影响或损失;在相关科学技术活动的申报、评审、实施、验收或监督评估等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科学技术活动承担或参与资格、财政性资金、奖励或荣誉等。
科技部提出,针对不同违规行为,可采取约谈、责令限期整改、警告、通报批评、阶段性或永久取消管理、承担或参与有关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资格等九条具体处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