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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昨日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对外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并公布了四起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典型案例。
近年来,网络犯罪呈上升趋势,各种传统犯罪日益向互联网迁移,网络犯罪呈高发多发态势,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解释》出台的背景是,虽然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在查办案件过程中,有意见反映,《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相关网络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较为原则,不易把握;另有一些法律适用问题存在认识分歧,影响了案件办理。
此次《解释》对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和有关法律适用问题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
《解释》规定:假冒国家机关、金融机构名义,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的,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数量达到三个以上或者注册账号数累计达到二千以上的为“情节严重”,即可入罪。
《解释》共十九条,主要包括以下十个方面的内容:明确了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主体范围;明确了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前提要件;明确了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入罪标准;明确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客观行为方式;明确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入罪标准;明确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主观明知推定规则;明确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入罪标准;明确了单位实施相关网络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明确了相关网络犯罪的职业禁止和禁止令适用规则;明确了相关网络犯罪的罚金刑适用规则。
值得注意的是,七种情形属帮助网络犯罪:一是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二是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三是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四是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五是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六是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七是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解释》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