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由于人口下降速度加快,许多行业都人手短缺,尤其是劳动密集型行业,人手紧张已到了严重影响企业发展的程度。连东京奥运会场馆建设都在靠加班突击赶进度。一些企业主甚至扬言:宁可认罚也不会限制加班时间!
经过多年审议,日本国会《工作方式改革法案》终于在今年4月颁布实施。这是从1947年《劳动基准法》颁布72年以来在该领域的一项重大改革,日本政府还要求大企业向全社会公布本企业的平均加班时间或带薪年假(包括男员工的育儿假)的执行情况,如不披露则将其予以曝光,以此倒逼企业彻底改革以往的工作方法。
新法案的根本目的,是要切实遏制因加班时间过长而导致的“过劳死”现象。此起彼伏的“过劳死”现象已极大损害了日本的国际形象。
在实施该法案前,日本对工作时间的“大臣告示”是每天8小时,每周工作5天。如企业需要加班,则每月不得超过45小时,全年不得超过360小时。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根本没有什么上限。实施新法案后,全年加班时间上限为720小时,包括休息日在内在两个月至半年期间内每月加班不得超过80小时(平均每天4小时),单月加班上限100小时。如有违反,企业主将被拘役6个月以下或被罚款30万日元以下。
新法案还保障了员工的有薪年假。此前的《劳动基准法》虽也规定了根据不同的工作年限员工每年可享受不同天数的休假,但前提是员工主动提出申请。如没有主动申请,则用人单位没有义务让其休假。因此,日本带薪休假率在发达国家中最低。根据新法案,只要是企业正式员工(每周工作5天或30小时以上),工龄半年以上就可享受10天休假,工龄超过6年半则年假天数为20天。每周工作1至4天或不满30小时的临时工,工作半年后也享有7天年假。即便员工没有申请,用人单位也有义务确保员工享受不少于5天的休假。用人单位不得以“员工不愿休假”为由剥夺员工的休假权,违反者同样将受到惩罚。大企业(员工300人以上)从该法案实施之日就开始实行,中小企业则还有缓冲期,从明年4月起实行。
说起来,原先的《劳动基准法》原则上禁止加班,但因企业主们不断吐槽,于是在该法案中增设了第36条,加班变得名正言顺。即便明显超过上限,企业主也不会遭受任何惩罚,仅受到劳动基准监督署的提醒而已。第36条还有个“特别条款”:只要企业劳资双方事先达成协议,那么企业每年能6次超出加班上限。说穿了,这实际上就是默认没有上限,企业可任意安排加班!
新法案出台的目的是为了推动“工作方式改革”,但能否达到预定的效果则还有待检验。因为要确认一家企业是否违法加班,不仅要看一个月的加班时间,还要确认过去两个月到半年期间平均每月的加班时间,而加班时间的计算方法多达6种。
新法案主要针对的是没完没了的加班。可是,对什么是“规定工作时间”,日本许多企业根本就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如今既然法律已颁布,就必须严格执行,而不允许再像以前那样钻空子,打“擦边球”。由于不同季节接到的订单不同,许多企业每年都有旺季和淡季之分,忙闲不均。在安排旺季加班时间时就必须有守法意识。如果今后再发生“过劳死”案例,则企业主就必须承担更大的法律责任。
因此,许多日本企业一时间都在忙着根据新法案对照聘用合同上本企业的规定工作时间及休息日,仔细核对员工的胸卡和出勤记录等与工作时间有关的环节,唯恐有什么漏洞。
下大气力减少规定以外的工作时间,最关键的还在于提高单位工作时间效率。就企业而言,完全可通过引进自动化设备,尤其是目前正在横空出世的AI设备。只是,提高效率说说容易做起来难。哪家企业不想提高效率?问题是怎么才能提高效率,具体在哪些环节上可提高效率,为提高效率而增加的设备回报如何,这对企业主来说都是必须梳理清楚的。
现实是,日本大多数企业根本没有冗余人员,从哪里入手提高效率,真得煞费苦心考虑。但不论如何,如果一家企业长期让员工超过法律规定时间连续加班,对企业形象有很大损害,即便没有发生“过劳死”现象,但如果员工因不堪忍受长时间加班而用脚投票,跳槽走人,企业再要招人就很难。如今的日本年轻人不再像他们的父辈那样心甘情愿玩命工作。对无法确保休假的企业,他们根本就不屑一顾。
新法案实施后,那些常年加班的企业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减少加班时间了。中小企业的过渡期非常有限,这就需要劳资双方开展坦率的交流和磋商,建立科学的劳务管理体系。麻烦在于如今日本由于出生率大幅度走低,人口下降速度加快,许多行业都人手短缺,尤其餐饮业、运输业和建筑业等劳动密集型行业,人手紧张已到了严重影响企业发展的程度。连东京奥运会场馆建设都在靠加班突击赶进度。一些企业主甚至扬言:宁可认罚也不会限制加班时间!因为一次罚款也就30万日元,这对企业来说实在是毛毛雨。
因此,舆论普遍认为,就新法案的惩罚力度而言,根本不可能有效改变日本普遍的加班现象。
(作者系知名日本问题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