迷之抗“疫”:提高检测门槛

来源:国际金融报 作者:袁源 2020-03-09 08:45:24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新冠肺炎疫情在全球迅速蔓延,波及超70个国家和地区,韩国、意大利、伊朗形势尤其紧迫。世卫组织(WHO)一直在关注和监测疫情发展,此前也曾发布文件指出,需要检测新冠病毒的病例类型。然而,在一些国家和地区,进行检测的门槛反而在提高。

今年经济增长或逊于去年

世卫组织发言人Tarik Jasarevic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邮件采访时表示,在过去几天中,病例数量和确认病例国家数量的持续增加令人关切。世卫组织的流行病学家一直在持续监测事态发展。

2月28日,世卫组织将新冠肺炎的全球传播风险和影响风险级别上调为“很高”。3月2日,世卫组织总干事谭德赛在COVID-19疫情媒体通报会上说,若证据表明确实如此,世卫组织将毫不犹豫地将它宣布为大流行病。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总裁格奥尔基耶娃3月4日表示,冠状病毒疫情的迅速蔓延,使得2020年实现更强劲经济增长的希望落空。该组织预计,2020年全球经济增长率将低于2019年的2.9%。

目前,世界卫生组织正在与科学家、临床医生、疾病追踪者、政府、供应链专家以及来自公共和私营部门的合作伙伴进行7*24小时合作,以协调各个技术领域的新冠肺炎应对措施。

Tarik Jasarevic表示,每个国家都必须为第一个病例、第一个社区传播,以及社区传播中的首个证据和应对社区持续传播做好准备。

“我们呼吁所有国家紧急投资,为病例发生做好准备,并优先保护受到威胁的卫生工作者和个人,更好地向人们传播传染病的风险。”Tarik Jasarevic提出,防控疫情需要优先考虑三个事项:一是保护医务工作者;二是鼓励社区参与保护最容易受到威胁的人;三是尽最大努力在有能力控制住病毒扩散的国家遏制流行病,从而保护最脆弱的国家。

目前,各国采取的检测认定方式不同。而根据世界卫生组织1月28日发布的《疑似2019新型冠状病毒引起的严重急性呼吸道感染的临床管理》文件,对于严重急性呼吸道感染和疑似新冠病毒感染的病例定义为:急性呼吸道感染病例,有发热史或体温≥38℃、咳嗽;过去10天内发病;需住院治疗。报告同时提示,无发热症状并不能排除病毒感染。

报告还指出,需要进行检测的病例包括:

●患者具有严重急性呼吸道感染症状(发热,咳嗽,需入院治疗),且无其他病因可合理解释其临床表现;同时,具有以下任一情况:发病前14天内有中国湖北省武汉市旅居史;或为医务人员,曾收治病原不明的严重急性呼吸道感染病例。

●急性呼吸道症状的患者,且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发病前14天内与2019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确诊病例或可能病例有过密切接触;发病前14天内去过中国湖北武汉的活体动物交易市场,或者在此工作过;发病前14天内去过已报告2019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的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在此工作过。

部分国家调整检测门槛

检测是第一道关卡。在世卫组织指南出台后,中国境外病例不断增加。各个国家对于检测和确诊的标准也在随着形势发展相应调整。

2月27日之前,美国疾病控制与预防中心(CDC)发布的检测指南规定,检测对象是过去14天与疾控中心确诊病例有密切接触,且有发热等症状的人;过去14天曾去过中国湖北旅行,且出现发热等症状的人;过去14天曾到过中国,且有发热症状被要求住院的人。

这样的标准导致加州一名病人拖延多日后才进行检测,最终核检确诊为阳性。

一直到3月3日,美国副总统彭斯才表示,根据美国CDC最新指南,任何美国公民可以遵医嘱检测新冠病毒。

美国CDC首席副主任舒查特舒查特(Anne Schuchat)3月3日早些时候在参议院的一个听证会上说,到本周末,所有州和地方的实验室都可以检测新冠病毒。随着各州实验室的检测程序得到疾控中心认证,各州应该很快就可以自行作出最终的确诊诊断。

3月4日,日本厚生劳动省宣布,从3月6日开始,新冠病毒检测筛查将纳入公共医疗保险报销范围,这一举措被认为有助于检测数量的增加。

然而在意大利,为了放缓确诊的增速,该国对检测标准作出了重大调整,只检测出现症状的高风险人群。意大利方面表示,这一改变是为了配合欧洲疾病预防和控制中心提出的一项建议。而此前,新冠病毒检测对所有来自意大利北部的疫情集中地,以及与确诊者有过密切接触的人都是开放的,哪怕这些人没有出现症状。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APP下载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