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地审批权下放不等于放松指标限制

来源:证券时报 作者:张达 2020-03-14 22:0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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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记者 张达

日前,国务院发布《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提出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权下放到省,同时试点将首批8个省市的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和征地的审批权下放到省。有部分媒体将此解读为“地方政府用地不再受原国务院土地规模指标约束”及“放松对大城市‘发展空间’限制”,实际上是一种误读。

用地审批权下放主要是审批的层级下放了。过去,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需要从县到省到国家层层审批,整个审批流程比较慢,如今由省级人民政府直接审批,简化审批流程,缩短了审批期限,提高了审批效率,能较快为相关产业提供所需用地,加快重大项目投资建设。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建设用地使用范围的口子放开了。

实际上,用地审批权下放是有条件限制的。对于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权下放,首先要符合国务院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次要在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再次,审批权下放要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下放。同样,在8个省市首批试点将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和征地的审批权下放,也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建设用地规模指标,并且试点年限只有1年,国务院还将对试点政府用地审批进行考核评估,不合格的可能收回审批权。

因此,用地审批权下放不等于地方政府用地不再受原国务院土地规模指标约束了,到底有多大量的农用地能够转为建设用地,用地结构如何,具体城市的发展空间有多大,都不是由用地的审批制度决定的,而是由国土规划决定的,省级政府审批土地不能超出规划的范围。

另外,无论是一般耕地占用还是基本农田占用,都要按照占补平衡的原则,即“占多少,垦多少”来保证耕地不减少。同时,国家还对地方政府有一系列考核,包括耕地占用责任制、省级目标责任制及土地执法动态检查等,省级政府在被赋予审批权的同时,也要求承担监管责任,突破规划乱批地的违法行为是绝对不允许的。

今年经济下行压力较大,稳增长的任务艰巨,要想实现全面小康,脱贫攻坚工作至关重要。近日,自然资源部发布了2020年扶贫工作要点,其中就提出“深度贫困地区建设用地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依法加快审批”。此次用地审批权的下放,能够加快地区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等重大项目建设,从而形成有效投资,促进经济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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