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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IPO“行业负面清单”业内征求意见

来源:证券时报 作者:吴少龙 2020-05-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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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记者 吴少龙

证券时报记者昨日从券商处获悉,目前深交所已起草《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正在保荐机构层面定向征求意见。这意味着,创业板上市企业“负面清单”征求意见稿正式出炉,哪些企业是重点推荐企业得到明确。

据券商介绍,《暂行规定》结合创业板现有板块特征,明确了创业板定位,对保荐人重点推荐企业、限制申报行业等作了规定。

具体来看,参考科创板相关做法,明确《暂行规定》适用范围包括发行人申报及保荐人推荐,强化规则针对性。

同时,参照改革方案相关表述,明确创业板定位为“深入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适应发展更多依靠创新、创造、创意的大趋势,主要服务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并支持传统产业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

华南一家上市券商保代认为,此次改革是在2008年明确的创业板定位基础上,根据近年来我国经济发展新变化及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实际情况,结合创业板10年实践,对板块定位所作的进一步优化完善。

《暂行规定》还明确支持和鼓励符合创业板定位的创新创业企业申报在创业板上市。同时,要求保荐人顺应国家经济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导向,准确把握创业板定位,推荐符合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的创新创业企业,以及其他符合创业板定位的企业在创业板上市。

前述保代表示:“这一安排切合创业板板块特色,有利于创业板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和创新创业企业。”数据显示,创业板目前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占比超过九成、战略性新兴产业公司占比超过七成,板块特色鲜明。

值得注意的是,《暂行规定》结合创业板定位,以及现有上市公司以高新技术企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公司为主的板块特征,设置了上市推荐行业负面清单,包括农林牧渔、农副食品加工、采矿、食品饮料、纺织服装、黑色金属、电力热力燃气、建筑、交通运输、仓储邮政、住宿餐饮、金融、房地产、居民服务和修理等传统行业,原则上不支持属于上述行业的企业申报创业板上市。

不过,上述行业中与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自动化、新能源、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的创新创业企业仍可在创业板上市,并要求保荐人对推荐的此类企业进行尽职调查,做出专业判断,在发行保荐书中说明相关核查过程、依据和结论,充分体现创业板服务创新创业企业的定位。深交所发行上市审核将对此类申报企业的业务模式、核心技术、研发优势等情况予以重点关注,并可根据需要向行业咨询专家库专家咨询。

此外,考虑到创业板在审企业有少数属于上述负面清单行业,根据平移方案相关安排,这些在审企业可以按照“新老划断”原则,向深交所申报在创业板上市。《暂行规定》对此安排予以了明确,规定此前已向证监会申报在创业板上市的企业不适用该规定。

“这一系列规定均符合创业板定位,充分体现了对‘三创四新’的支持,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前述保代告诉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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