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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26条金融举措出炉

来源:证券时报 作者:孙璐璐 2020-05-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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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记者 孙璐璐

5月14日,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发布《关于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意见》,从促进粤港澳大湾区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促进金融市场和金融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提升粤港澳大湾区金融服务创新水平、切实防范跨境金融风险等五个方面提出26条具体措施。

为建设富有活力和国际竞争力的一流湾区和世界级城市群提供有力的金融支撑,《意见》全面推进跨境投融资创新,提高资金融通效率,提升金融服务质量和效能,稳步推进人民币国际化;充分发挥市场在金融资源配置上的决定性作用,推进深港金融市场互联互通,提升粤港澳大湾区资金融通便利度;并完善与金融开放创新相适应的跨境资金流动风险防控体系,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稳妥有序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各项金融开放创新,成熟一项、推进一项。

在提升本外币兑换和跨境流通使用便利度方面,《意见》从贸易投资便利化试点、统一实施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试点、研究建立与粤港澳大湾区发展相适应的本外币合一银行账户体系、探索建立跨境理财通机制、开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跨境投资试点等十六个方面重点探索。

其中,为探索建立跨境理财通机制,《意见》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居民通过港澳银行购买港澳银行销售的理财产品,以及港澳居民通过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银行购买内地银行销售的理财产品。

《意见》还明确开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跨境投资试点。允许港澳机构投资者通过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参与投资粤港澳大湾区内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企业(基金)。有序推进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和合格境内投资企业(QDIE)试点,支持内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境外投资。对上述QFLP、QDLP/QDIE试点实施宏观审慎管理,由内地监督管理机构建立健全联合评审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根据收支形势适时逆周期调节,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

在深化内地与港澳金融合作方面,《意见》提出,银行业领域,支持商业银行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发起设立不设外资持股比例上限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和理财公司;鼓励外资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投资入股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证券业领域,外汇管理部门会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试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跨境业务。支持港澳私募基金参与粤港澳大湾区创新型企业融资,鼓励符合条件的创新型企业赴港澳融资、上市。保险业领域,完善跨境机动车辆保险制度,对经港珠澳大桥进入广东行驶的港澳机动车辆,实施“等效先认”政策,将跨境机动车向港澳保险公司投保责任范围扩大到内地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保单,视同投保内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等。

在促进金融市场和金融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方面,《意见》提出六项具体部署。如有序推进粤港澳金融市场和金融基础设施互联互通。逐步开放港澳人民币清算行参与内地银行间拆借市场。优化完善“沪港通”、“深港通”和“债券通”等金融市场互联互通安排,适时研究扩展至“南向通”。推动跨境征信合作,支持粤港澳三地征信机构开展跨境合作,探索推进征信产品互认,为粤港澳大湾区提供征信服务等。

加强科技创新、大力发展金融科技则被看作是《意见》对进一步提升粤港澳大湾区金融服务创新水平的主要落脚点。例如,便利港澳居民在内地使用移动电子支付工具进行人民币支付,推动移动支付工具在粤港澳大湾区互通使用。支持内地非银行支付机构在港澳扩展业务。

此外,为防范跨境金融风险,《意见》从加强粤港澳金融监管合作、建立和完善金融风险预警,以及加强粤港澳金融消费权益保护三方面细化,包括研究建立跨境金融创新的监管“沙盒”,探索构建与国际接轨的多层次金融纠纷解决机制等。

金融监管部门表示,《意见》的出台,有利于进一步推进金融开放创新,深化内地与港澳金融合作,提升粤港澳大湾区在国家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中的支持引领作用,为建设富有活力和国际竞争力的一流湾区和世界级城市群提供有力的金融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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