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明确创业板过渡期审核衔接安排

来源:证券时报 作者:吴少龙,唐维 2020-05-30 14:2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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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记者 吴少龙 唐维

为更好落实中国证监会《关于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实施前后相关行政许可事项过渡期安排的通知》要求,稳步推进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审核衔接工作,5月29日,深交所新闻发言人介绍了市场关切的创业板在审企业相关审核工作衔接安排。

深交所新闻发言人表示,创业板试点注册制实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深交所仅接受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再融资、并购重组在审企业提交的相关申请。基于相关企业在证监会的审核顺序和已有审核成果,深交所将按照注册制审核程序和规则,认真开展审核工作,确保在审企业平稳有序过渡。

具体来看,对于已通过发审委审核的,按照《通知》执行。对于证监会审核过程中已通过初审会但尚未经发审委审核通过的,深交所将依据证监会的受理顺序和审核成果接续审核,初审会意见已落实的,安排创业板上市委员会会议审议;初审会意见未落实的,落实后深交所安排审核会议和上市委会议审议。对于证监会已反馈意见但尚未召开初审会的,深交所根据证监会的受理顺序和审核成果,继续推进发行上市审核问询工作,反馈意见已落实的,安排审核会议审议;反馈意见未落实的,落实后安排审核会议。对于证监会已受理尚未出具反馈意见的,深交所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发出首轮审核问询。发行人及其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回复问询后在深交所网站披露问询和回复内容。再融资、并购重组在审企业参照前述安排执行。

在审企业在创业板试点注册制实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深交所提出申请的,深交所将按照相关企业提交申请文件的顺序予以受理。深交所对在审企业的受理顺序,不作为深交所的审核顺序。深交所仍按该企业在证监会的审核阶段和受理顺序接续审核。如在审企业未在前述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视为新申报企业。

对于市场关注的“负面清单”,深交所新闻发言人表示,按照“新老划断”原则,在审企业无需适用相关负面清单的规定。在审企业在报送申请文件时,不需提交有关符合创业板定位要求的专项说明。另外,在审企业尚未处理完毕的举报信,平移后由深交所处理,保荐机构将核查结果报深交所。

此外,深交所新闻发言人还对处于中止状态的在审企业审核安排、疫情影响下财务报表有效期、首发新申报企业审核安排等方面作出说明。

其中,处于中止状态的在审企业,在创业板试点注册制实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的,如中止情形已消除,发行人及其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深交所,经审核确认,恢复对其发行上市审核。中止情形尚未消除的,深交所按相关规定继续中止。

考虑今年疫情防控特殊情况,为更好服务实体经济,深交所允许首发、并购重组在审企业及新申报企业今年提交申请时,招股说明书引用的财务报表、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引用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资产财务报表有效期可延长1个月,即7个月。

创业板试点注册制实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后,深交所开始受理新申报企业的申请。对于首发新申报企业,深交所将根据《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的相关规定,按其受理的先后顺序开始审核,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发出首轮审核问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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