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责任年龄不宜一降了之

来源:经济观察报 2020-06-15 08:1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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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陕西蓝田一名未满十四岁女生在校园遭四名男生性侵;经公安机关调查,涉事的四名男生因未满14周岁,依法不符合刑事立案条件而不予立案。该四名男生被送往当地工读学校就读。

类似蓝田学校的这类恶性案件并非个案。近年来,各地出现了不少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的杀人、强奸案件,还有网络曝光的众多校园欺凌案件,其中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不法行为人,往往最后都是“依法而无法处理”。

鉴于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不法行为的严重性和所承担的法律后果之间的巨大反差,有相当多人认为,有必要调整我国刑法的刑事责任年龄下限,由目前的14周岁调整至12周岁甚至更低(我国刑法原则上以16周岁作为追究刑事责任的起点,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仅在实施故意杀人、强奸、抢劫、贩毒等八类犯罪行为时才负刑事责任)。

在笔者看来,经由立法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来应对低龄未成年人的严重暴力不法行为,治标而不治本之策,还有可能存在后患,不宜一降了之。

首先,中国以14周岁作为未成年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起点,既是立法对该年龄之上的未成年人具有认识和控制自身行为能力的确认,也是一项基本的刑事政策。如果认为这个法定的年龄过高,事实上划定任何年龄作为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都存在该年龄之下的未成年人实施严重暴力不法行为的可能性和现实性。也就是说,如果认为目前的14岁存在立法设定的缺陷,至少从形式上说,将其降至12岁或者更低一样存在设计缺陷,无法杜绝刑事责任年龄之下的未成年人实施的犯罪行为。

其次,从比较法来看,境外选择14岁作为刑事责任年龄起点同样不乏其例,如德国、日本。中国确立14岁作为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符合国际立法通例。有研究指出,虽然未成年犯罪是一个世界性难题,但绝大多数国家没有采取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办法。

第三,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扩大刑事制裁未成年人犯罪的范围,也许短期内能遏制低龄未成年人的犯罪势头,但长期来看可能适得其反。有大量研究表明,扩大未成年人的入罪量刑,在被贴上犯罪标签之后,本来可塑性很强的涉罪未成年人极易产生仇恨心理甚至形成反社会人格,走上重新犯罪之路。简单地采取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做法,社会还很有可能会付出更大的代价。

在笔者看来,与其说中国立法在刑事责任年龄的高低上存在缺陷,不如说是我国立法在对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实施严重不法行为的干预和矫治上存在法制盲区和制度空白。

如,虽然刑法明规定“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但家长应如何管教,何谓“必要时候”,并不明确。

再如,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工读学校接受矫治和教育”,但由于该措施非法定强制措施,而且存在由监护人或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这样的条件,实际走进工读学校的“问题少年”相当有限。

在罪与非罪之间,缺少关键性的科学的干预和矫正制度安排,即要么追究刑责、要么只能学校纪律处分和责令家长加强教育,而无其他有效手段和措施来惩治、预防低龄未成年人的严重不法行为。

在对刑事责任年龄之上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上,现行法律所确立坚持教育挽救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不仅代表了从“报应刑”到“教育刑”理念的转变,体现了成人世界解决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宽容与智慧,也是人类社会法治文明与进步重要的标志。因此,当务之急可能并不在于刑事责任年龄的降低与否,而是尽快确立起建立成体系、轻重有别的不良行为干预机制,用教育性的保护处分措施针对性解决这些低龄未成年人存在和面临的问题,改变目前颇为尴尬的“宽容且纵容”境地;同时还应当尽快出台措施,强化不法未成年人家庭监护和学校教育的责任;而且十分有必要完善落实对受害未成年人的保护救助措施,以实现对罪错未成年人和受侵害未成年人的平等保护。

(作者系法律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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