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募基金侧袋机制试行 启动条件及运行机制明确

来源:证券时报 作者:王君晖 2020-07-11 01:3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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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记者 王君晖

为进一步提升公募基金风险防控能力,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借鉴境外市场成熟经验,近日,证监会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试行)》,8月1日起正式施行。

侧袋机制,是在满足法定条件情况下将难以合理估值的风险资产从基金组合资产中分离出来进行处置清算,确保剩余基金资产正常运作的又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在成熟市场已有较为广泛的使用经验。此次公募基金引入侧袋机制,有利于进一步丰富流动性风险管理手段,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修改完善后的《指引》规定了侧袋机制的启用条件和实施程序。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经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前述特定资产包括: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通过侧袋机制,基金管理人可以将难以合理估值的资产从基金组合资产账户中独立出来、形成侧袋账户进行独立管理,其他基金组合资产存放在主袋账户。主袋账户与侧袋账户,有不同的运作要求。

主袋账户来看,一是赎回方面,因主袋与侧袋独立运作,且主袋账户资产能合理估值,基金管理人应依法保障主袋账户份额持有人享有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权利;二是申购方面,主袋账户继续保持正常运作,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三是投资运作方面,鉴于侧袋账户资产已进入待处置清算状态,因此要求基金的投资运作指标和业绩指标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进行计算,并给予基金管理人一定期限对投资组合进行调整。

侧袋账户方面,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得办理侧袋账户申购赎回。特定资产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项。

《指引》压实了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控主体责任,一是基金管理人应当针对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发起部门、决策程序、业务流程等事项,制定清晰的内部制度与明确的授权分工,更新相应系统设置,建立与基金托管人等外部机构的沟通机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侧袋机制实施的及时、有序、透明及公平。二是基金管理人应加强对侧袋机制实施条件和实施影响的充分审慎严格评估,确保拟入袋资产属于特定资产,不得滥用侧袋机制。

此外,《指引》着力规范费用收取、信息披露等投资运作环节及相关内部控制,并明确托管人和会计师事务所职责,形成管理人内部约束、公众监督、外部专业机构制衡的机制。费用安排上,允许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将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从侧袋账户资产中列支,但应待特定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且不得收取管理费及业绩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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