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上市公司风险按四级分类划分

来源:证券时报 作者:吴少龙 2020-08-31 10:5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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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记者 吴少龙

8月30日,深交所发布《上市公司风险分类管理办法》。《分类办法》以分类评级标准为基础,多角度、全链条监测上市公司风险及规范运作情况,将上市公司划分为高风险类、次高风险类、关注类、正常类四个等级,并根据分类结果进行差异化监管。这是深交所推进分类监管、精准监管、科技监管,健全风险防控制度,提升一线监管效能的重要举措。

分类监管是落实上市公司监管要求的基本方法和有效途径。近年来,深交所充分利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前沿技术,开发建设风险监测智能平台,推进监管经验与智能科技深度融合。《分类办法》在总结监管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风险分类监管制度,是构建“人工+科技”监管新模式的积极探索。

深交所将按照上市公司风险严重程度和受监管关注程度不同,将上市公司从高到低依次分为高风险类、次高风险类、关注类、正常类四个等级。《分类办法》明确,深交所分别从财务舞弊风险、经营风险、治理及运作风险、市场风险、退市风险五个维度对上市公司风险等级进行评估分类。在对公司年度报告审核工作完成后确定公司分类等级,后续根据日常监管情况及公司风险变化情况等动态调整公司分类等级。

具体来看,若上市公司存在12种情形之一,如涉嫌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期末商誉占净资产比例超过50%、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股票质押比例超过80%、公司涉嫌利用热点概念炒作公司股价等,其分类等级不得为正常类。

上市公司存在11种情形之一的,其分类等级原则上应为次高风险类,如公司存在控制权争夺、控股股东过半数股权被司法冻结或强制执行、公司被实施风险警示等。

上市公司存在10种情形之一的,如主营业务陷入停顿、公司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公司申请或被申请破产清算、破产重整等,其分类等级原则上应为高风险类。

按照“抓两头带中间”的监管思路,《分类办法》明确对不同类别公司实施差异化监管安排,优化监管资源分配,提升监管工作的精准性。《分类办法》明确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对高风险类及次高风险类上市公司重点配置监管资源,对其信息披露、并购重组、再融资等事项予以重点关注。规定高风险类公司信息披露考评不得为A、取消信息披露直通车资格、年度报告双重审查、公开年度报告问询函及回复等,引导上市公司聚焦主业、诚信经营、规范运作。

此外,《分类办法》还进一步压紧压实中介机构责任,督促中介机构勤勉尽责。此外,《分类办法》聚焦实际控制人和董监高等“关键少数”,增加相关人员合规培训频次,督促其明规则、守底线、知敬畏,从源头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综合来看,《分类办法》明确了有效使用分类监管信息的工作机制。一是完善与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分类监管沟通协作机制,共享监管资源,推进监管协作,合力化解上市公司风险,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二是向地方政府通报有关情况,配合地方政府共同防范化解公司风险。三是向高风险类公司通报其评级情况,强化分类评级结果对上市公司的督促警示作用,提升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深交所相关负责人表示,深交所将抓好《分类办法》落地执行,推进分类监管、精准监管、科技监管,着力促进上市公司提升信息披露质量和规范运作水平,致力于打造形成体现高质量发展要求的上市公司群体,共建良好的资本市场生态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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