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可“见房征税”

来源:英大金融 2014-05-16 19: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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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多年前,诗人杜甫的“安得广厦千万间,大庇天下寒士俱欢颜”点出了房地产业就是要盖千万广厦,解决居住问题的实质。现在,某些专家却大肆鼓吹房地产是投资标的,关心其升值潜力,某些政府部门则关心土地的财政功能和房地产的GDP功用。

解决当前中国住房矛盾的指导思想应是引导合理消费、节约消费。因此,不能只依靠政治号召或者行政规定,而应利用经济政策引导住房合理消费,尽快出台房产税,以体现多占有资源就要多交税的原则。

房产税作为财产保有税,是遏止投机消费,引导房地产健康发展,促进住房合理消费的重要经济杠杆。如何征收房地产税,应该有完整系统的设计。合理的房产税模式应该有两个基本点:第一,不增加中低收入人群的负担,设置恰当的免税或退税标准,比如以全国人均住房面积35平方米为限,在此范围内免税或退税;第二,房屋保有环节的税率不宜过低,应该参照个税征收方案,实行按面积累进制。惟其如此,才能通过政策引导,让中等以上收入者通过“按揭”或资助方式买得起房但养不起多余的房,让投机者囤不起房,让不法开发商捂不住盘。

有人认为,开征房产税,需要对每栋房子的价值进行评估,工作量太繁重。其实,对房屋估价没有那么复杂,每个地区的房子都可以进行基本评估,将来可以设立专门机构来做这项工作。

在具体操作方面,在土地,工业、商业和事业单位用房的性质以及农村住房的属性和产权等问题没有理清之前,建议先开征“城市住宅类房产税”。城市住宅类包括个人产权的自住房和经营性质住房(出租等)。有个人产权的住宅都须纳税。城市住宅类房屋房产税的计税方法,可以按当地的人均居住面积作参考,只对超过应住面积(家庭人口数乘以当地人均面积)的住房征税。

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实施,有利于开征房产税,但是房产税并不需要等待全面登记和联网实现之日方能实行。可以采取见房就收税、见人就免税的操作思路。对于找不到房主的房屋,可以借鉴国外经验,超期无人认领的就收归国有,作为廉租房、公租房使用。对于具体税率,建议参照房屋预期租赁年收益,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如对多余面积不超应住面积50%的,按预期租赁收益30%征税;超50%至100%的,按预期租赁收益额40%征税;超出应住面积100%(含100%)的,按预期租赁收益额50%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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