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存款保险条例》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酝酿了近二十年的存款保险机制破茧而出,意味着中国银行业没有破产压力的日子即将结束。但银行破产并不简单,破与不破,颇费思量,这也是多年来金融改革难以突破的原因。
击穿金改“最后一公里”
银行破产具有特殊性。商业银行具有很突出的外部性特点,破产的外部负效应明显大于普通工商企业,尤其是大型银行破产会带来金融系统的连锁反应,进而波及社会经济各个领域,引发系统性风险甚至经济危机。经济学上的逻辑推理与经济发展史上的大量案例,都可以佐证上述判断。银行的大量破产往往是一轮经济危机的开始。所谓的“大而不能倒”最开始是指不敢倒、倒不起。
银行不破产具有负效应。银行不破产会导致逆向选择,滋生道德风险。坏银行无论怎样都不会被惩罚,就会越来越坏;而好银行发现像坏银行那样也不会被惩罚,就会向坏银行靠拢。如果银行不会破产,市场丧失了出清功能,就会发生劣币驱逐良币现象,到最后就演化成由于政府过度救助、形成道德风险意义上的“大而不能倒”、“大而不会倒”,金融体系就会僵化、效率日趋低下,进而影响整个经济发展的质量、效率与预期。
破与不破,不是纠结,而是权衡,说到底是选择——什么时候破、采取怎样的方式破。在中国,银行无破产压力是一个实际存在。政府信用始终在兜底,兜底的形式多样,干预也是五花八门,该退的退不出去,该进的又进不来,由此形成了扭曲生长,并为此付出了高昂的代价。
就深化中国金融改革而言,必须结束中国银行业没有破产压力的日子。整个金融改革的逻辑是通过改革建立一个由价格主导的,各类金融主体有序竞争、健康发展的金融市场,让市场机制在金融资源配置中充分发挥作用。
改革推进过程中需要关注的重点是,虽然利率已经相对放开,但由于政府隐性担保的存在,刚性兑付就成为市场预期。不打破刚性兑付,利率(资金价格)机制很难作为金融市场机制的指挥棒发挥作用。而打破刚性兑付,就要面临破产风险。如果不构筑金融机构破产机制,只有市场准入而没有市场退出,市场最终就会失灵。
对于整个金融改革设计而言,破产机制是这场改革的“最后一公里”,只有击穿这“最后一公里”,整个金融市场化改革的逻辑才能闭合,整个市场机制才能理顺,市场配置资源的机理才能充分发挥出来。
预防交易机制需跟上
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还需要仔细区分“问题银行”与“僵尸银行”。人们通常理解的破产是指法律意义上的破产。而从银行的特殊性考虑,银行破产还有技术层面的破产(例如资不抵债)和经济意义上的破产(资产组合等原因引起的流动性危机、被迫注资与资产出售等)。法律意义上的破产是比较审慎的,而技术层面的破产和经济意义上的破产,对行走于金融市场的银行而言,则比一般工商企业更加司空见惯。当技术层面的破产或者经济意义上的破产无法逆转,并触发了法律规定的破产条件时,才会启动法律意义上的破产程序。对于银行管理者、甚至银行员工而言,法律意义上的银行破产很痛苦,技术层面的破产和经济意义上的破产也是要付出沉痛代价的。面临技术层面的破产和经济意义上的破产的银行可能是“问题银行”,进入法律意义上破产的银行必须是“僵尸银行”。不能把所有“问题银行”简单地推入破产程序,毕竟银行破产的外部负效应太大。
让银行破产不是目的,因此需同步推进银行破产机制与破产预防机制。在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由于高度的业务融合和复杂的金融交易,银行会经常面临技术层面或经济意义上的破产风险,但银行却不会动辄破产,因为在推出破产制度的同时,市场上已经构筑起了严密的破产预防机制。在进入法律意义上的破产之前,市场会给银行充分的自我拯救、破产修复的机会,如不良资产的证券化、资产剥离、破产重组、强制接管等,尽可能通过市场自身的力量来消化解决“问题银行”。只有穷尽市场机制作用而无药可救的“僵尸银行”,才是必须淘汰的银行。我们不能将没有经过市场充分筛选、暂时遇到困难的“问题银行”逼到“僵尸银行”的死角。
因此,观察银行破产问题不能只看银行破产关闭清算的统计数字,而应该全面分析那些被重组(包括被迫注资、被迫出售资产或产品线、被强制接管或托管等)的“问题银行”。同时,也正是因为银行破产的特殊外部性特征,才使得大量的银行破产采取了非关闭清算的重组形式。所以,我们在推出破产机制的同时,更加需要前瞻性地构筑市场化的银行破产预防机制。
对于银行破产的实施环节而言,培育金融机构与金融资产的市场交易机制也十分必要。中国进入市场化改革取向以来,银行体系风险也在不断积累,政府也在努力尝试各种方法化解风险。应该说,各种方法都尝试过,除了为数有限的依法强制破产、政府拉郎配式的合并重组之外,目前比较成功的方法是外科手术式的资产管理公司专业处置模式。
近年来虽然开始尝试不良资产市场交易模式,包括打包出售、资产证券化等,但真正意义上的银行市场退出机制尚未形成。我们需要加快培育发达的银行交易市场,包括银行资产交易市场、银行机构交易(并购、重组)市场,形成高效率的市场自动出清机制,让银行能够通过市场交易将风险资产进行合理置换。尽快发挥存款保险制度的基础保障功能,降低银行破产的社会动荡成本,一方面保护普通金融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另一方面引入金融机构托管制度,使原出资人和管理层都要付出相应代价。
银行“打铁”还要自身硬
对于银行而言,面对无破产压力的“好日子”即将结束,除了提升资本充足率水平,完善风险评价体系及其相关的差异化(或针对性)的风险拨备水平等常规风险管理手段之外,还必须将破产风险纳入风控管理体系,建立专业的破产风险管理制度,并在以下两方面进行研究。
一是量化银行破产风险。商业银行在经营过程中必然面临各种风险,必然会形成一定的风险损失。其中,预期损失通过拨备和净利润覆盖,而且二者此增彼減;非预期损失只能由资本来覆盖,资本水平超过非预期损失,表明有业务扩张空间,如果已经计提拨备与净利润不足以覆盖预期损失,只能消耗资本。一家银行一旦出现被迫用资本来核销风险损失的时候,就意味着面临较大的破产风险,而一旦资本消耗殆尽,原则上就是技术上破产了。因此,按照监管要求量化的银行风险总量,对于某一银行到底产生多大的破产压力,可以用预期损失与银行资本之间的距离来衡量,而这个距离是由已经计提的拨备和净利润决定的。距离越远压力越小,距离越近压力越大,如果距离为负值,则表明银行资本受到侵蚀,一旦资本消耗完毕,则表明银行处于技术破产状态。这是我们观察、分析银行破产压力大小、是否能够承受的业务逻辑。
二是是尝试“好银行、坏银行”的风险处置策略。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实践证明,“好银行、坏银行” 始终是应对银行破产风险的基本思路,目前的几种模式,都有相应的成功案例,后续的研究分析也进一步概括出不同模式适用不同情况。主要包括:银行法人内部部门专业分工模式、集团内部独立法人专业经营模式、市场化交易模式、政府主导的外科手术式资产剥离模式等。
中国大型银行在混业经营的路上越走越快,业务融合和交易形态也会日益复杂,今后面对技术层面的破产和经济意义上的破产压力日增,应尽快将破产风险纳入整个银行集团的风险管理体系。一是银行集团内部的破产风险隔离设计,在各子公司之间设置法律上的“防火墙”,控制源头,避免风险交叉传染。二是鼓励银行集团内部设立专业化的风险资产处置机构,亦即“坏银行”模式,充分利用已计提拨备、专业化价值恢复与止损手段,最大限度化解风险、减少损失。三是做好流动性风险管理。很多银行的破产倒闭都始发于流动性引起的技术层面破产处理不善,进而触发法律上的破产条件。四是做好破产风险预案管理,应对可能触发破产的风险事件制定应对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