稳健发展呼唤巨灾保障

来源:英大金融 2016-04-21 14:1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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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全球很多国家和地区一样,巨灾一直是困扰中国社会经济稳定的重要风险。在中国广阔的国土上,地震、洪水、台风等巨灾时有发生,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重大伤害。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可以将巨灾风险有效地转嫁出去以补偿经济损失,同时也是关系到国家长期稳定发展的战略思考。

不可或缺

保险是市场经济制度的重要组成要素,对巨灾进行的保险也应包含其中。尽管巨灾标准不一,有仅指特大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损失的,也有如美国以自然灾害导致一定损失金额来计量的,但一个共同的特征是损失金额巨大,普通家庭和机构难以承受。因此作为一个重要险种,巨灾保险也同样不可或缺。

此前很长一段时间内,发生巨灾之后,灾民依赖的多是政府的救助和社会的捐赠。诚然,公民本应享有获得救助的权利。然而,基本救助之外,后续的重建与补偿还有相当巨量的工作要做。如果建立了巨灾保险制度,则可以将巨灾风险转嫁给专门的保险机构,有利于政府有关部门更加集中力量从事专业化管理,做好救助、组织、赈灾工作,提高政府的管理运行效率。

由于巨灾保险一般由保险公司经营,保险费率由纯费率和附加费率构成,附加费率受营业费率、税率和利润率影响,保险费率经过严格的保险精算,理赔也需要经过估损、核赔等重要环节,这些都比一般财政救助更为准确,从而既能有效补偿被保险人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巨灾损失,又能有效发挥财政资源的效用。

此外,由于保险的派生职能是防灾防损,保险公司通常会指导有关被保险人就巨灾做好灾害预防工作,从而减少灾害事故的发生、降低损失程度。

可见,在政府的主导下,发挥市场作用,建立巨灾保险制度是必要而紧迫的任务。

政策引导

目前,巨灾主要是指造成巨额经济损失的自然灾害事件。正是由于巨灾具有损失金额巨大、损失范围广泛、影响社会经济稳定的特性,巨灾保险也就带有准公共品的性质。

在经济学的意义上,凡是市场能够解决的,政府就不应干预,因为市场配置资源比政府配置资源要有效得多。但是,一旦市场失灵,政府就要干预,以矫正市场的偏差。干预的方式,可以是国有化、财政补贴、税收优惠,也可以实施强制保险或政策性保险。在法学的意义上,凡是不涉及第三方利益的,政府就不要干预,当涉及第三方利益,市场失灵时,政府就要干预,以保障第三方利益,维护社会公平,常用的方式就是强制保险,例如交强险。由于巨灾保险一般不涉及第三方利益,因此,应该采用自愿保险的方式。同时巨灾保险应该采用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模式。政府扶持是指政府政策扶持,即税优、费用补贴等政策优惠。

财税应该对巨灾保险予以支持,既能使受灾主体获得经济保障,也可以减少财政救助支出。引导作用主要从供给和需求两方面发挥作用:对供给一方,即经营巨灾保险的保险人免征营业税或增值税,并给予一定的费用补贴,鼓励保险人承保;对需求一方,即投保人以一定所得额内的所得税税前列支和费用补贴,鼓励投保人投保,而对所得额不投保的,则征收其所得税,例如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以此培育巨灾保险市场,提高巨灾保险覆盖面,提高国民巨灾保险的保障程度,减少社会风险。

实施条件

在明确政府引导措施之外,巨灾保险制度的建立和运行还需要其他一些条件。

首先,应当加快巨灾保险立法的制度化建设。法制保障是巨灾保险得以实施的制度基础。世界上实施巨灾保险的主要国家,一般都通过了相关立法,如美国通过了《联邦洪水保险法》和《洪水灾害防御法》,日本通过了《灾害对策基本法》和《地震保险法》等,形成了各自的巨灾保险法律法规体系。巨灾保险立法,可以规范巨灾保险,明确政府、保险人、投保人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可以明确规定承保、理赔、巨灾保险基金、分保等,促使巨灾保险制度有效实施。对于中国而言,巨灾保险最迫切需要解决的是地震问题,因为洪水、暴雨、海啸、台风等责任在不少保险产品的保险责任中已被囊括,而地震则被列为除外责任,仅可作为附加险承保。可喜的是,这方面已经取得了一定进展,中国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共同体正式成立,《地震巨灾保险条例》也正在讨论过程中。

其次,需要进一步加强基础数据建设。建立巨灾保险制度,需要对巨灾风险进行评估,也就是利用历史数据与专业知识衡量巨灾导致的损失。这是保险业据此厘定巨灾保险的保险费率、提存准备金的前提,也是建立有效风险转移机制的基础。目前中国的相关数据尚不完善,需要多个部门的数据协作共享和合作研究,进而构建巨灾保险的数理基础。保险公司可以根据相关数据,对巨灾多发地区适当提高保险费率,以体现公平。

最后,要建立有效的巨灾保险风险分散机制。分散机制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再保险,二是巨灾保险证券化制度。巨灾带来的损失往往数额巨大,通过再保险进行分保就显得尤为重要。以2015年初结案的韩国SK海力士无锡工厂大火赔案为例,结案金额8.6亿美元,成为亚洲保险史上最大的赔案。虽然该案非巨灾保险,但是一个损失很大分保工作做得很好的案例。这一保险“大单”由现代财险、人保财险、大地保险、太平洋产险、韩国乐爱金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5家保险公司共同承保,承保份额分别为:50%、35%、5%、5%、5%。值得一提的是,这些保险公司又都办理了再保险。例如韩国现代财险作为首席承保人,只自留了1%,其他全都被分保出去。该保险标的保额巨大,除纳入合约分保部分外,该业务还安排了大量的比例、非比例临时分保。因此,尽管就整体损失而言无异于一次巨灾事件,但各个保险公司都能够负担。巨灾保险证券化制度也是风险分散的重要机制。证券化是将巨灾风险组合证券化,使之以证券的形式直接与投资者挂钩,能够提高风险转移效率,扩展可保风险的范围,并通过资本市场增强保险公司承保能力和偿付能力。实施证券化也需要相应前提:一是完备的法律制度,二是发达的资本市场,三是配套的特殊交易机构SPV,四是完善的相关技术和制度。这些前提在中国尚不具备,但并不影响巨灾保险的推行。

总而言之,建立巨灾保险制度是一项艰巨的系统工程,对政府、保险市场、广大民众乃至整个社会都具有重要的战略影响。目前,建立这一制度的条件已经基本具备,只要参与各方明确定位、合力推动,在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开展竞争、自愿投保的模式下开展,就将大大提高我国国民巨灾保险程度,促进社会经济稳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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