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放贷23笔受贿千万获房两处
龙江银行原副行长杨宝仁的“落马轨迹”
导读
随着金融反腐的力度加大,银行高管的“落马”数量也在逐渐增加。他们的“滑落”轨迹,显然具有一定的警示意义。
法院还认定,2001年至2011年,杨宝仁利用担任七台河市城市信用联社负责人、龙江银行副行长的职务之便,为七台河市东方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李明山(已判刑)办理贷款及拆借资金提供帮助。在此期间,于2009年10月收受李明山所送位于海南省琼海市住宅一套,价值27万元;2011年2月,杨又收受李所赠住宅一套,位于海南省保亭县,价值41万元。
本报记者 李玉敏 北京报道
随着金融反腐的力度加大,银行高管的“落马”数量也在逐渐增加。他们的“滑落”轨迹,显然具有一定的警示意义。
2014年12月4日,黑龙江省纪委发布消息称,对龙江银行原监事长、党委副书记杨进先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调查,并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而在此前,龙江银行已有一名副行长杨宝仁“落马”。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年7月公布的一份二审判决书显示,杨宝仁因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黑龙江林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杨宝仁不服判决,上诉后二审仍维持了原判。
由于已过二审判决,这名副行长的落马轨迹已经比较清晰。
处置不良获利千万
龙江银行2011年年报显示,杨宝仁生于1963年,落马前曾是龙江银行副行长、党委委员,其在龙江银行成立前曾任七台河市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判决书显示,杨宝仁在担任七台河市城市信用社董事长期间,涉赚私自处置抵债资产获利上千万元。
根据法院审理,事件可追溯到2006年。黑龙江省七台河监狱因无力偿还七台河信用社下属惠祥城市信用社贷款本息,经上级批准并核算将该监狱铁西煤矿下属企业监狱煤矿八年经营权转让给七台河市惠祥城市信用社,用于偿还贷款本息。
时任监狱铁西煤矿经理白和文(已判刑)遂找到时任七台河城市信用联社董事长的杨宝仁,要杨帮忙将监狱煤矿承包给自己经营。杨宝仁未经合法的发包程序,就将该煤矿的八年经营权发包给白和文外甥宋某经营。
2009年5月,白和文退休了,杨宝仁也被借调去筹建龙江银行,凑巧,宋某也得病了,于是,白向杨宝仁提出终止承包合同,白和文经杨宝仁介绍以人民币4710万的价格将监狱煤矿剩余的5年经营权转包给七台河市某矿山物资有限公司。
据悉,该公司除了一次性偿还煤矿尚欠信用社贷款及利息710万元、补偿白和文前期投资1000万元外,其余的3000万元便给了白和文。白和文得到此款后,将其中的1100万元送给杨宝仁。
杨宝仁在供述中表示,“ 2000年4月,七台河监狱用自有用房做抵押在七台河市惠祥信用社贷款700余万元,期限一年,合同期满无力偿还,监狱经研究决定用监狱煤矿8年使用权抵偿贷款本息”。
杨宝仁供词称,“一开始白和文说给我900万,我没同意,又多要了200万。” 2011年9月,白和文被捕,杨便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并将其收受的人民币925万元上缴检察机关。
违规放贷赠房两处
法院还认定,2001年至2011年,杨宝仁利用担任七台河市城市信用联社负责人、龙江银行副行长的职务之便,为七台河市东方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李明山(已判刑)办理贷款及拆借资金提供帮助。在此期间,于2009年10月收受李明山所送位于海南省琼海市住宅一套,价值27万元;2011年2月,杨又收受李所赠住宅一套,位于海南省保亭县,价值41万元。
李明山证词表示赠房是因杨帮助其贷款。“2003年起,我陆续在七台河成立七台河松雷商贸城、七台河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需要大量贷款。这些年我在七台河市城市信用社下设的多个信用社,用我名下的公司抵押贷款能有2亿多元人民币,曾有多次‘倒贷’情况。”
杨宝仁多名手下也表示,李明山贷款多年都存在逾期、延展和转贷等现象,但是他每次要贷款时杨宝仁都都会告之,“李明山是我朋友,准备搞房屋开发,流动资金困难,你帮助他运作贷款。”
在杨宝仁的指示下,尽管李明山的贷款不符合申贷资格,下属也都从帮助企业解决建设、解决流动资金的角度出发,条件差不多就放贷了。
检察机关出具《关于李明山贷款是否违规的审查意见》证实:在杨宝仁担任负责人的七台河市信用联社下属多个信用社,于2001年5月至2009年10月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国家规定,在借款人不具备国家规定的申请贷款条件的情况下,违法向李明山任法定代表人的多家公司发放贷款23笔,违法违规发放贷款金额共计人民币21899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杨宝仁行为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不过鉴于杨宝仁主动投案,积极退赃等因素被酌情从轻处罚。
由此,法院认定杨宝仁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0万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万元, 一些贿金和赃款被追缴。
宣判后,杨宝仁不服,以受贿罪量刑偏重、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向李明山所借款房款、工资等应从犯罪数额中减掉等理由,提出上诉。
黑龙江省高院于2014年5月8日作出的二审判决,仅采纳了将杨某的工资10余元从犯罪金额中扣除的意见,其余的上诉意见均不予采纳,维持了原审判决。(编辑 李伊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