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堵漏“另类融资平台” 私募债风控收紧三类人禁购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作者:李维 2015-01-08 05:3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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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堵漏“另类融资平台” 私募债风控收紧三类人禁购

导读

在业内人士看来,该规定将进一步收窄私募债的买方资金来源,而此前券商所较多开展的“承销+集合”或“银行理财对接私募债标准化通道”模式将受到一定的限制。

本报记者 李维 北京报道

针对中小企业私募债(下称私募债)的风险防控正在升级。

1月7日,上交所在其官网下发《关于加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风险防控工作相关事项的通知》,就私募债的部分风险防控事项作出新的安排。

根据通知要求,监管层针对私募债的募集说明书撰写、信息披露、报告事项及担保增信等诸多环节均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

此外,通知还对原有合格投资者范围进行了“重新排除”。根据通知要求,私募债的合格投资者将不再包括个人在内的三类投资者。

在业内人士看来,该规定将进一步收窄私募债的买方资金来源,而此前券商所较多开展的“承销+集合”或“银行理财对接私募债标准化通道”模式将受到一定的限制。

三类投资者“禁止购买”

在部分业内人士看来,前述通知对于私募债业务影响较大的一项正是合格投资者范围的变化。

根据规定,“个人、针对个人投资者及全部资金仅用于购买单一私募债券的金融产品、有限合伙企业”等三类投资者将无法对私募债进行投资。

通知同时强调,“已持有私募债券的上述投资者可以持有或卖出私募债券,但不得继续买入私募债券。”

在业内人士看来,这一规定将对以集合资管计划对接私募债的模式带来影响。

“用资管只对接单一私募债的方式被限制了,未来运作中可能要考虑采取组合投资方式来对接,但这提高了业务运作的成本。”西南一家券商的债券融资部人士汪业(化名)说。

与此同时,通知还对采用担保保证方式及专业融资担保公司方式增信的私募债,提出了较为明确的监管要求,例如承销商应在尽职调查过程中,核查担保公司业务资质、经营状况及担保风险等相关情况。

此外,通知还对私募债募集说明书的责任要约、担保措施等部分进行进一步明确。

例如,私募债券募集说明书应就发行人违约使用募集资金的责任进行规定,而在存续期内,受托管理人应于每年4月1日前,在上交所网站披露受托管理事务报告,内容包括发行人经营状况、债券风险情况及募集资金使用等内容说明。

分析人士认为,此番对于私募债监管政策的加强,或与2014年内多只私募债兑付风险的暴露不无关联。

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不完全统计,包括“13中森债”、“12华特斯”、 “12金泰债”、 “12津联债” 、“13华珠债”等不少于5只私募债曾出现实质性违约。

“监管层对私募债合格投资者的规定,可能在降低私募债违约产生的外部性,避免出现涉及到较多个人投资者的违约事件。”一位汇金系券商固收研究员认为。

私募债业务或“雪上加霜”

有业内人士认为,前述资管产品对接模式的监管收紧,意味着私募债业务的困局正在加大。

“私募债从最早的时候就不赚钱,券商往往因发行利率问题处在发行人和买方两难境地,发行人希望降低成本,买方资金认为风险较高,最后券商费力不讨好,债券很容易卖不出去。”华中一家券商固定收益部项目经理刘梦(化名)坦言,“本来发行额小,不赚钱;现在这样限制之后,这个业务就更鸡肋了。”

若从历史发行数据来看,私募债的确面临尴尬境地。

Wind数据显示,自私募债业务开闸以来,截至2015年1月7日,完成发行的私募债虽多达707只,但发行总规模仅980.77亿元,单只平均规模1.27亿元,而发行总面额仅为同期公司债发行总额的24.5%。

由于私募债承销业务较难开展,该债种一度成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另类发债窗口”,但据业内人士透露,由于地方债清整的启动以及交易所的监管升级,该类模式亦遭到收紧。

“原来这种方式开始可以,但后来上交所规定只能是‘一对一’,即名单内已发行企业债的平台只能担保一只私募债,于是许多地方平台又在考虑其他方式发债了。” 汪业坦言。

而针对私募债通知下发所带来的监管升级,现存私募债业务或将“雪上加霜”。

“私募债最难谈的是买方资金,现在将买方严格限制在机构和特定的金融产品中,可能导致私募债的承销更难进行。”刘梦表示。(编辑 卜坚 郑世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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