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现农地改革与金融创新的良性互动
特约评论员 王东宾
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顶层设计层面的制度改革与政策创新推动土地金融逐步进入农村金融的主流领域。去年11月,《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印发,这是现阶段土地制度改革的纲领性文件,也是土地金融最重要的制度基础与政策依据。《意见》一方面明确界定了土地流转的政策框架,另一方面为土地金融创新开放了更大的政策空间。
“三权分置”原则是新土地制度改革的重大理论创新,即所有权、承包权与经营权相分离。根据该原则,“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离后,金融权能进入“经营权”权力束,这表明土地金融创新应严格限定在“经营权”范畴,金融风险不能波及或转嫁到“承包权”。基于土地经营权的金融创新,基本原则是在承包权与经营权之间设置风险防火墙,切实保护农民承包权,如此才能超越在同一块土地上“稳定”与“放活”并举的逻辑张力,同时实现“稳定承包权,放活经营权”双重政策目标。该原则是土地金融机制设计的制度基础。只有在充分认识土地权利内涵的基础上开展金融创新,才可以实现风险分担责任与权利关系、利益分配结构相匹配。
而激活“经营权”的金融权能,重点领域应放在家庭经营农户层面。众所周知,家庭经营农户生产技术强、诚信程度高但抗风险能力相对薄弱,是农村金融“融资难、融资贵”的主要群体,因而也是农村普惠金融体系的重点服务对象。从这个角度来看,土地金融创新应坚持普惠金融导向,成为农村普惠金融体系建设的重要推动力。
长期以来农村土地承担着农民的社会保障职能,关涉社会稳定,因此,各地的试点往往“就土地论土地”,与其他农村产权隔离,而金融机构也往往把金融产品锁定于单一的产品类型,与既有的“三农”增信方式和产品隔离,这样一来,土地金融成为金融创新“孤岛”。新形势下,这种隔离模式显然难以适应“三农”实际需要。即使从实用的角度来看,现代农业资本相对密集,“就土地论土地”的金融创新难以满足农户实际生产需要,阻滞了创新的广度和深度。
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水权等农村产权不断进入金融创新的抵押担保品范畴,客观上开展基于土地的组合式金融创新的时机已经成熟。因此,今后的土地金融创新应依托农业产业化链条,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合作与联合,探索与其他农村产权、涉农政策、保险等金融工具的有机组合,创新组合模式。这不仅可以更有效满足“三农”实际需要,而且一定意义上将土地金融创新成为撬动农业与农村深化改革的重要抓手。
农村土地制度和农业经营制度改革具有基础性、全局性意义。与土地流转相比,土地金融的发展更加滞后,尚处于起步阶段。因此土地金融亟需提高创新能力,创新发挥资源配置的引领作用,服务流转存量,引导流转增量,促进金融创新与土地制度改革之间的良性互动。(编辑 刘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