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首次监管架构大调整 新设信托部、城商行部
设普惠金融部,首次将P2P纳入监管
重磅政策
银监会首次对监管组织架构进行重大改革。原非银部分离出信托部,专司对信托业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责;原银行二部中分离出城商行监管部,负责对城商行、城市信用社和民营银行的监管。
本报记者 李玉敏 北京报道
成立近12年来,银监会首次对监管的组织架构进行重大改革。
1月20日,银监会宣布,在不新增机构和人员编制的前提下,将机构和人员编制向前台监管部门倾斜,调整后内设22个部门中,监管部门由11个增加到17个,占部门总数的77.3%,监管部门处室由85个增至109个,占比77.9%。
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撤销培训中心、信息中心两个部门;原非银部分离出信托部,专司对信托业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责;原银行二部中分离出城商行监管部,负责对城商行、城市信用社和民营银行的监管。
此外,专设普惠金融部,牵头推进银行业普惠金融工作,包括小微、三农等薄弱环节服务和小贷、网贷、融担等非持牌机构监管协调方面的抓总职责。
一位接近银监会的人士向21世纪经济报道表示,“人事方面的安排也会很快就定下来,目前司局级的人事安排暂未确定,处级以下的保持不变。因为处室跟职能走,一般是整个划转到新部门。”
按照银监会的安排,此次监管架构改革设有一个月过渡期。银监会称,过渡期内,各部门按照原有分工,继续履行与有关部委沟通联系、受理市场准入事项等职责。
新设信托部、城商行部
银监会此次机构调整的总体思路是,“按监管规则制定与执行相分离、审慎监管与行为监管相分离、行政事务与监管事项相分离、现场检查与监管处罚相分离的思路,从规制监管、功能监管、机构监管、监管支持四个条线,对内设机构重新进行了职责划分和编制调整”。
本次机构调整突出了监管主业,资源向一线监管部门倾斜,而辅助的部门中,办公厅等综合部门减少处室编制,人事部新增职责而未增加编制。
相关人士表示,“银监会成立10多年来,银行业在资产规模和业务复杂程度等方面发生巨大变化,特别是中小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稳步发展,为实体经济提供了多层次、多元化的金融服务。银行业的改革创新发展迫切要求监管部门提升专业化监管水平”。
针对近年来快速发展的信托业和城商行,银监会此次单独设立了专业的监管部门。其中,原非银部分离出信托部,专司对信托业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责;原银行二部中分离出城商行监管部,负责对城商行、城市信用社和民营银行的监管。
此外,其他银行业的监管部门也按监管职责内容重新命名。比如,银行监管一部,更名为“大型商业银行监管部”;银行监管二部,为“全国股份制商业银行监管部”;银行监管三部,为“外资银行监管部”;监管四部为“政策性银行监管部”;合作金融机构监管部,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监管部”。
本次机构改革还改造了统计部、银行业案件稽查局、融资性担保业务工作部三个部门,设立审慎规制局,牵头非现场监管工作,统一负责银行业审慎经营各项规则制定;此外,设立现场检查局,负责全国性银行业金融机构现场检查。
为了强化小微、三农等薄弱环节服务和小贷、融资性担保公司等非持牌机构监管协调,新设银行业普惠金融工作部,首次将P2P等互联网金融纳入监管范围。
放权地方银监局
银监会相关人士表示,“此次监管架构改革的核心是监管转型。即向依法监管转,加强现场检查和事中事后监管,法有授权必尽责;向分类监管转,提高监管有效性和针对性;向为民监管转,提升薄弱环节金融服务的合力”。本次监管架构改革也为推进“检查执法”和“行政处罚”方面做了重大制度铺垫。现场检查局将整合银监会现场检查力量,增强对违规经营行为和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力度,其他监管部门不再承担现场检查职责。
为更好地实现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公平竞争监管的公平,本次机构调整还强化了制度顶层设计。审慎规制局将确保银监会各类审慎监管规则标准统一,同时强化了政策研究局在银行业全面深化改革的顶层设计与组织实施方面的牵头职能。
此次改革另一大亮点是“简政放权”,明确风险监管主体职责,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对于全国性机构,主要由总会各机构监管部门承担风险监管主体责任,派出机构负相应监管协助责任;对于地方性机构,总会仅对法人机构的新设筹建、市场退出、重组改制和破产重整进行审批,其他市场准入权力下放给银监局。
银监会还将分级建立“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约束清单”三张清单以加强自我约束,强化监管问责。(编辑 付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