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注册制” 央行拟规范ABS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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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注册制” 央行拟规范ABS信息披露

导读

根据央行要求,资产支持证券在发行前的第5个工作日,受托机构应向投资者披露发行办法、发行公告、发行说明书、信托公告、信用评级报告、募集办法和承销团成员名单等信息。

本报记者 李玉敏 北京报道

近日,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获悉,央行正在酝酿资产支持证券的“注册制”发行。同时,将在2005年发布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规则》基础上,对证券化的信息披露也做出了更加详细和严格的指引。

据知情人士表示,和“注册制”一起征求意见的还有信息披露方面的指引。央行拟从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环节信息、存续期内信息披露上进行详细规范。“此举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提高信息披露的‘透明度’,保护投资者利益。”

细化信披

央行此次明确规定,在资产支持证券在发行前和存续期间,应披露信托财产和资产支持证券的参与机构信息、证券信息、交易结构信息、基础资产信息、历史信息、高占比债务人信息、信用增级信息等内容。

其中高债务占比是指,单一债务人的贷款占资产池比例超过15%,或某一借款人及其关联方的贷款占资产池比例超过20%,应披露相关借款人的名称、贷款用途、担保或抵押情况、经营情况、基本财务信息及信用评级或相关信用状况。

前述人士认为,相比2005年首批试点期间出台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规则》,央行正在酝酿的指引更加细化。并且,随着ABS“常态化”发展后,产品在不断丰富,新的指引也对不同的产品提出不同的要求。

据介绍,央行拟根据资产支持证券的不同产品类型,不同情况地披露相关信息。比如CLO、CMBS、车贷ABS、消费贷ABS、循环池ABS,分别都将制定了详细的信息披露格式及内容。

银监会去年改ABS“审批制”为“备案制”后,便不再打开基础资产包进行检查。而央行将出台的信息披露指引却要求,要详细披露入池资产总体特征及入池资产分类信息,以便投资人做出判断。

“以对公贷款作为基础资产的证券化产品应逐笔披露基础资产相关信息,循环资产池应披露动态池相关信息。” 前述人士认为。

“动态式”披露

根据央行要求,资产支持证券在发行前的第5个工作日,受托机构应向投资者披露发行办法、发行公告、发行说明书、信托公告、信用评级报告、募集办法和承销团成员名单等信息。

评级机构出具的评级报告,央行也对基础资产的风险状况进行更为详细的分析。“从资产质量、债务人分布、行业分布、地区分布、期限分布等方面对资产池进行的信用风险分析。”

此外,央行要求,评级报告中,资产池中单一行业贷款占比超过10%、单一借款人贷款占比超过5%的情况,要披露相关信息。如借款人所在行业背景、所在地区、未偿本金余额、剩余期限、贷款偿付记录、贷款担保措施等以及借款人的信用等级情况或考虑贷款担保后的信用等级情况等。

在证券存续期间,央行也要求受托机构动态地披露证券情况并进行跟踪评级。

“在本息兑付日的3个工作日前公布报告,反映当期资产支持证券对应的资产池状况和各档次资产支持证券对应的本息兑付信息。每年4月30日前公布经上年度的受托机构报告”。这与此前的披露规则相比并无变化。

如果发生或将发生“受托机构不能按时兑付资产支持证券本息”、“受托机构和证券化服务机构发生影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价值的违法、违规或违约事件”或者担保人变化、信用评级变化等临时性的重大事件,受托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同业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提交信息披露材料,并向央行报告。(编辑 李伊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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