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开发银行研究院常务副院长郭濂: 应弱化存款保险管理机构审慎监管权力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作者:包慧 2015-04-09 05:2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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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研究院常务副院长郭濂: 应弱化存款保险管理机构审慎监管权力

导读

从存款保险管理机构的角度,应弱化其审慎监管权力,强化与现有银行监管机构的分工、沟通和协调。在对银行业的监管已达到相当专业和复杂的背景下,引入一个新的机构可能引发某些监管扭曲。

本报记者 包慧 上海报道

离国务院公布的《存款保险条例》5月1日起施行已经只有20多天了,市场因此而“风动”。

对此,国家开发银行研究院常务副院长郭濂日前接受了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的专访,详解存款保险制度出台的影响和对其机制设计方面的分析与建议。

《存款保险条例》沿用去年12月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即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高于世界多数国家的保障水平,能够为99.63%的存款人提供全额保护。覆盖所有存款类金融机构,包括在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从1993年我国首次提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至今已酝酿22年之久。

出台时机的选择

《21世纪》:存款保险制度为何选择现在出台?

郭濂:首先,存款保险制度是金融领域深入推进“市场起决定作用”的体现。

其次,我国经济处在“三期叠加期”,存款保险制度的出台有助于激发中小企业经济驱动力,助力经济稳定增长。当前我国经济正处在增长速度换挡期、结构调整阵痛期、前期刺激政策消化期的特殊时期,经济形势面临较大下行压力。此时推出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缩小中小银行与大银行之间的信用差异从而促进中小银行发展,将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并带动中小企业发挥其对经济增长的强劲驱动力。

再次,我国正处在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攻坚期,存款保险制度的出台为存款利率市场化改革奠定了制度基础。因为只有公众的存款在法律层面明确了最终担保人,才能从制度上保证存款利率放开后,即使银行从事高风险业务导致存款无法兑付,公众的利益依然能够通过保险得到赔付。

最后,在现有社会金融信用环境下,民营银行吸收存款等资金来源的难度要远大于国有银行,这是其业务发展的一大制约。存款保险制度的出台能够增强民营银行的吸储信用,为民营银行的快速发展保驾护航。

《21世纪》:存款保险制度出台后都带来了哪些深远的影响?

郭濂:存款保险制度实施以后,对商业银行流动性的盈利影响较小。以平均0.03%的存款保险费率来估算,收取的存款保险费率约300亿元,仅占商业银行2014年全年净利润1.55万亿元的1.9%。但会激励商业银行加强风险管理,提高资本充足率和监管评级,整体上有利于提升金融体系的稳健程度。

从国际上看,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能、中央银行的最后贷款人职能和存款保险机构的存款保险职能构成了国家金融安全网的三大支柱。自美国建立联邦存款保险制度以来,全世界已有110多个国家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存款保险制度的出台,能够有效化解银行经营风险的强大负外部性。

此外,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将增强各金融板块之间的联系,尤其是银行机构和保险机构。存款保险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伸长中国保险行业的触角,使其风险分散的职能在金融体系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存款保险

提高银行市场化程度

《21世纪》:对吸收存款的金融机构而言,存款保险制度的推出为银行的市场化运作提供了哪些制度保障?

郭濂:一是存款保险制度的推出能够促进完善银行的市场退出机制。由于银行业务的特殊性,当个别银行经营不善、出现破产风险时可能会危及整个金融安全。然而,如果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将大大弱化银行破产对金融体系产生的冲击,从制度上把银行破产对市场产生的负面效应降至最低。

二是存款保险制度的推出有利于银行系统控制经营风险、提升服务质量。存款保险制度的推出会增加银行吸收存款的成本。由于保险费率由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构成,银行承担的保费的高低取决于自身风险的大小,各家银行因此而增加的成本存在一定的差异。这对商业银行构成了一定的市场约束,可以倒逼商业银行去改善经营、防范风险、提高竞争力。

《21世纪》:对于普通公众而言,存款保险制度有何意义?

郭濂:存款保险制度的出台从法律的层面保护了存款人的基本利益。国务院以颁布《存款保险条例》的形式来建立起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可以为广大存款人提供公开透明、安全可靠的法律保障。

存款保险制度将银行风险承担主体清晰化,过去银行出现问题最终由财政买单,实则纳税人买单。实施存款保险制度后这一成本将由银行通过缴纳保费的形式承担。

另外,与征求意见稿相比,《存款保险制度》对偿付的时间规定从“及时”进一步明确为“7个工作日内”,凸显对存款人利益的保障。

《21世纪》:对存款保险管理机构的设置有何建议?

郭濂:从存款保险管理机构的角度,应弱化其审慎监管权力,强化与现有银行监管机构的分工、沟通和协调。在对银行业的监管已达到相当专业和复杂的背景下,引入一个新的机构可能引发某些监管扭曲。

《存款保险条例》规定,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负责拟定差别费率,督促投保机构定期足额缴纳保费,监控投保机构资本充足率水平,这一行为本身就扮演了重要的金融监管角色。高效处理好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与现有银行监管机构的分工、沟通和协调,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这个制度的实践效果。

《21世纪》:风险差别费率该如何确定?

郭濂:应在考虑投保机构单体风险的同时,综合考虑该投保机构的系统风险相关性。除了根据单个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等监管指标设计风险差别费率外,建议在设计存款保险费率时同时考虑该投保机构的系统风险相关性。不仅对单体风险较大的中小金融机构增收风险保费,对于那些与系统性风险相关度较大的金融机构也要适当增收保费,以有效防范整个金融生态的系统性风险。

但是,基于风险的差别费率也并非完美,在银行业繁荣发展时自动减少保费,而在银行业低迷与危机时自动增加保费,从而增加了金融的不稳定性因素,在设计风险差别费率时也应当予以重视。(编辑 李伊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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