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税应带来环境治理架构的革新
征求意见稿的一个亮点是具有较高灵活性
本报评论员 刘波
6月10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稿)》。环保税可能成为十八届三中全会之后征收的首个新税种,对下一步的整体税制构建意义重大。根据征求意见稿,所有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都是环保税的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分为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四类。
环保税也是中国整体“清费立税”工作的一部分。税收具有更强的法定性、规范性,由其取代排污费更为合理。在征求意见稿中,环保税与原有的排污费的协调问题得到了处理,税额标准与目前排污费的征收标准基本一致,适用环保税后就相应取消排污费。在未来环保税出台后,还需要将各地环保方面的税费制度进一步归并、简化,让企业能够遵守明晰的规则,也减少地方选择性执法的空间,规范各级政府的财政收入。此外,环保税推出后,治污就需要环保与税务部门更顺畅的合作,两个部门的信息共享、协调配合应该得到进一步加强。
征求意见稿的一个亮点是具有较高灵活性。省级政府可以在统筹考虑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基础上,适当上浮适用税额。对超标、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加倍征收环保税,最高可达适用税额的三倍。这都体现了环保税的惩罚性功能。不过,适当的奖励与惩罚同样重要。征求意见稿也体现了这一点:低于排放标准50%以上且未超过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一定期限内减半征收环保税。不过奖励的一面似乎还可强化,比如考虑如何对自愿加强内部管理、更新治污设备、使用清洁能源的企业实行税收优惠,以更好发挥税收调节企业行为的功能。
不过意见稿也有一些问题待解决。首先是,该稿主要针对的是污染物,但也要考虑是否基于应对气候变化的需要,就温室气体排放出台相关税收。更重要的是,需要明确环保税是地方税还是中央税,以及环保税如何使用:是纳入整个财政的大盘子,还是作为专门的环境治理资金;这笔税收和国家专门的环境治理资金如何配合;如何利用环保税来增强各级环保部门的行政功能,等等。总之,环保税应该实现更明晰的资金筹集作用,发挥政策协调功能。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应该形成更成熟、更具可操作性的方案,同时不在整体上增加企业税负,兼顾环保与经济增长目标,增进全社会的福利。
环保税不只是一个孤立的税种,它还应带来环境治理方式的革新。以环保税为中心,应该重构环境治理的基本框架,从过去过度依靠行政手段,改变为主要用税收杠杆来调节,同时综合运用法律、技术等手段,以惩罚与激励并重的方式应对环保挑战。同时要考虑激发社会力量,充分利用环境服务、第三方环评的功能,形成一种政府、社会组织、企业合作的多中心全方位的新型环境治理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