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儿童拐卖 需靠各方合力
本报评论员 刘波
5月17日,在微信等平台上突然出现了很多呼吁修改法律条款,要求拐卖儿童者一律判死刑、收买者一律判无期的呼声。虽然最近并没有出现突发的恶性拐卖事件,这反映了社会上对人口拐卖行为的某种普遍焦虑,有必要给予相当大的重视。
首先,一律判死刑的做法不仅在法律上是不可行的,在实践上也是有害的。刑罚的重要原则是罪刑相适应,根据犯罪的具体情节、社会危害性、主观恶性等的严重程度,确定应给予的刑事惩罚。比如,拐卖人口者是孤立犯罪还是大规模团伙作案,犯罪原因是生活所迫、受人胁迫还是为金钱诱惑,甚至是毫无来由地犯罪,是临时起意还是蓄谋已久乃至有组织有策划,是仅仅诱拐贩卖还是包含劫持、肉体伤害、囚禁、强奸等暴力行为。情节不同,刑罚也不同,这是基本的刑事正义的要求,也有利于刑罚区分对象发挥其威慑作用。如果一律判死刑,犯罪分子便没有动力去自首,去揭发犯罪同伙,或者在拐卖犯罪后避免其他形式的犯罪行为。
另一方面,刑法威慑理论虽然有悠久的历史,但也饱受质疑。有的社会学家和犯罪学家甚至认为,犯罪主要是某些人的心理特质、心理变态和社会环境造成的,威慑的有无、强弱对于犯罪的猖獗程度没有影响。这两种理论都不能绝对化,但都有一定道理。增强刑罚威慑力,的确能对减少犯罪起到一定作用,这尤其表现为“一般威慑”,即对普通人的威慑,但对一些有着复杂成因的犯罪来说,威慑的作用有限,还是必须从改变社会环境上下功夫。
而且,即使就有威慑力的范围而言,犯罪分子被逮捕、定罪的概率所能产生的威慑,与对其施以严重惩罚所能产生的威慑,也是不同的。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者被从重处罚的概率较高。但问题是,这些犯罪行为的破案率比较低。也就是说,前一种威慑较弱,后一种威慑较强,很多犯罪分子因为觉得自身被惩罚的确定性低,所以选择铤而走险。在这种情况下,靠增强惩罚来提高威慑的边际效用是比较低的,正确的选择应该是补足短板,即提高破案率,让潜在犯罪者不再确信他们能轻易逃脱惩罚,这才能更有效率地减少此类犯罪。
虽然有人指出这次微信接力背后可能有一些营销因素,虽然一些网民的表述方式不太理性,主张的解决办法不太科学,但此事能迅速发酵为一个公共议题,的确也反映了某种普遍的焦虑情绪。拐卖人口犯罪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它对受害者的心理伤害极为强烈,而民众普遍视之为“伤天害理”的这种朴素的感情也不能忽视,因为现代法治建设也不能脱离中国具体的社会土壤。从此角度而言,司法部门的确有必要呼应民众呼声,增强对拐卖人口犯罪的打击力度,尤其是在侦查破案环节加大投入。鉴于此类犯罪的跨区域性,强化地区间司法合作、信息共享至关重要。同时,政府应该创造环境,让更多致力于儿童保护与救助的民间组织发展起来,发挥各方合力,共创一个更安全的社会环境。(编辑 张立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