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板监管新时代: 三板的归三板,四板的归四板
本报记者 谷枫 北京报道
证监会在6月26日发布的《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管理试行办法》),对四板可谓意义重大。
它首次明确了四板市场的监管主体和定位。此外,它以釜底抽薪的方式——禁止四板市场接纳非本地企业挂牌——结束了一直以来四板与三板为争夺企业资源进行的明争暗斗。此后,上帝的归上帝,凯撒的归凯撒,四板将进入全新的监管时代。
监管新时代
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在近两年的发展越发明晰。
2013年12月13日,国务院下发的《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下称“49号文”)正式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定调三板,升级为全国性交易所。
然而,针对四板市场却一直没有重磅的监管文件出台。但在这几年中,区域性股权市场发展势头迅猛。
截至2015年4月底,全国已设立33家区域性股权市场,各市场共有挂牌股份公司2597家,展示企业2.65万家,累计为企业实现各类融资2435亿元。
一些发展较快和较好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与新三板功能重叠,在新三板升级为全国性交易所之后,四板也面临着归位的问题。
正在此时,证监会6月26日发布了《管理试行办法》。
事实上,2015年,区域性股权市场在“顶层设计”中出现的频次越来越高。
2015年3月的政府工作报告、3月出台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和6月出台的《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均明确了要发展并且规范区域性股权市场。
因此,在顶层设计的高度重视和前两年对乱象清理整顿之后,证监会终于发布了《管理试行办法》的征求意见稿。
而在《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中也明确了四板市场的监管主体。
征求意见稿中指出,区域性股权市场的运营机构将由省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批准设立,并且接受运营机构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监管部门(以下称地方政府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另外,运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将业务规则和内部管理制度报所在地地方政府监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上述的表述意味着,未来四板的监管由地方政府监管部门为主,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为辅,而监管办法的制定和发布还是由证监会承担。
“明确监管主体十分重要,以前证监会并没有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监管权限,也没有相应的监管办法,更多还是地方政府自行监管,然而地方政府有时候也是出资方,又当爹又当妈的方式在很多地方让监管成形同虚设。”一位华中地区从事四板业务的私募机构人士说。
“如今明确了监管主体,相当于明确了责任。这有助于目前四板市场有序的发展。”前述人士进一步表示。
四板定位私募证券市场
与49号文赋予三板的意义相同的是,《管理试行办法》也将四板清晰定位为“私募证券市场”。
“《管理试行办法》一旦正式实施也就宣告部分四板交易所与新三板之争的结束。”一位中信证券承做新三板业务的人士说。
除了定位之外,征求意见稿的一些规定也在凸显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的“区域”特征。
《管理试行办法》中指出,“区域性股权市场不得为其运营机构所在地省级行政区划外的企业提供服务”。
不过,可以有例外,“如果运营机构所在地和企业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已就此类企业的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职责签订协议、明确分工的除外”。
“规定区域性股权市场服务于所在地省级行政区划内的中小微企业,是因为市场的覆盖范围应当与监管的覆盖范围相匹配。在‘地方批、地方管’的监管体制下,当跨区域挂牌企业发生风险时,容易出现风险处置责任不清晰、投资者利益难以得到保障的问题。”一位接近监管层的内部人士对记者说。
事实上,该条规定在证监会2013年发布的《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指导意见(试行)》(下称“20号公告”)中便曾出现。
“尽管20号公告已做出相关规定。但实践中,少数市场已经接受企业跨区域挂牌,却未对这类企业做出相应的监管安排,存在风险处置隐患。”前述内部人士说。
“这一规定将对一些尝试做全国性市场的四板交易所带来冲击,例如天津股权交易所和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除了本省企业之外,这两家交易所有不少外省甚至是西部的企业挂牌和融资。”前述中信证券人士指出。
“如果要通过政府签订一系列协议才能去外地的股权交易中心挂牌,这在某种程度上加大了企业的挂牌成本。另外挂牌四板的企业都是中小微企业,在这样的情况下会优先选择本地的交易所。”一家天津股权交易所保荐会员单位的人士说。(编辑 庞华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