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项场外证券备案统归中证协 互联网公司、四板入围仍需配套政策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作者:李维 2015-07-31 06: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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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项场外证券备案统归中证协 互联网公司、四板入围仍需配套政策

本报记者 李维 北京报道

内部征求意见三个半月后,有关场外证券业务的备案办法终于出炉了。

7月29日晚,中证协下发《场外证券业务备案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在确定为场外证券业务执行备案制监管的同时,也对该类业务的相关监管措施予以确定。

根据办法规定,场外证券业务监管将执行黑名单制度,同时该业务的备案主管机构也将落地于中国证券业协会(下称中证协)及旗下的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公司(下称报价系统)。

而在场外证券备案监管明确后,国内一条“上市公司、公募产品-证券交易所”、“非上市公众公司-股转系统”、“场外证券业务-中证协、报价系统”监管归属框架也已初现雏形。

另一方面,办法也为互联网公司涉足场外证券业务留下了制度可能性,但对于该领域的相关规定或需监管层另行制定。

这意味着,互联网公司、区域股权交易中心及其他金融机构涉足场外证券业务或仍需证监会等待更高层面的监管文件出台,方可涉足这一领域。

多层次资本市场“三级架构”浮现

与各类交易场所无关的场外证券业务,即将被纳入日趋完善的“大证券监管框架”之中。

办法对场外证券业务定义为在沪深交易所、期货交易所及新三板以外的证券业务,而在其施行后,有不少于14项场外证券业务被纳入了备案监管序列。

这14项业务包括场外证券领域的销售与推荐、资产融资、技术系统、登记、托管与结算、第三方接口等后台和技术服务外包、自营与做市业务、中间介绍、投资咨询、财务顾问、经纪、产品信用评级、私募股权众筹、场外证券市场增信、信息服务、金融衍生品及其他等。

值得一提的是,参与场外业务的门槛则较为宽松。按照规定,申请人只要合规经营,且具备相应的资本实力、专业人员、技术系统,和相应的风险控制、信息披露与投资者保护能力即可,并未对准入标准提出详细要求。

不过,办法也以负面清单的形式,对场外证券业务设定了操作红线。据其规定,欺诈客户、利益输送、操纵市场、不公平交易、不正当竞争、规避信息披露义务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将不被监管层所容忍。

而据一位接近监管机构人士透露,场外证券业务的前身主要是私募证券产品及其相关业务,办法下发后,此前与私募类证券产品有关的备案条例也宣告废止。

“其实(办法)这里规范涉及的主要是之前无法面向公众发行、推广的具有私募性质的业务,但后来由于证券创新浪潮到来,私募类业务空间也在打开,所以最后统称为场外证券业务。”一位接近监管层人士介绍称,“在这个办法落地后,之前的私募产品备案办法也被取代了。”

在取代传统私募市场的同时,办法落地的另一个特点则是备案机构的无牌照化。

“办法的另一项意义是非牌照化管理,采取备案管理的形式,这种模式更加贴近市场化。”前述接近监管层人士指出,“这意味着符合备案条件的一般公司,无需取得证券牌照,就能从事这些业务。”

而在该人士看来,在场外证券业务明确为中证协和报价系统后,国内多层次资本市场的“三级监管”框架也已初现雏形。

“在场外证券的监管明确后,国内资本市场将形成上市公司、公募产品-准公募、小公募、新三板-私募产品、非公众公司的三级监管结构。”前述接近监管层人士指出,“这个结构可能不是最终的,但透露了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的一个思路。”

这也意味着,国内现阶段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构建正在由负责上市公司和公募产品的沪深交易所,负责非上市公众公司挂牌监督的股转系统,以及负责非公众公司和私募市场的中证协与报价系统所共同组成。

互联网“入围”尚需新规

另一项被业内所期待的,则是互联网公司能否在场外证券业务的监管与松绑下“分羹”。

“现在大家比较关心的是监管层对众筹的态度是怎样的。”华北地区一家股权众筹平台负责人透露,“这块涉及到证监会非公部、私募部、创新部等多个部门意见,所以制定过程中也有一定的争议。”

事实上,证监会主席助力张育军曾在“互联网+资本市场”研讨会上公开表态“鼓励符合条件的互联网公司进军证券业”;而在不少业内人士看来,场外证券业务或将成为互联网公司入围的第一块“踏板”。

此外,此次办法亦将市场所关注的私募股权众筹业务纳入备案管理范围,而国务院日前下发的《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指导意见》也已明确众筹将由证监系统负责监管。

不过,此次场外证券备案办法的落地,并不能成为互联网公司正式涉足场外证券业务的背书。

据办法规定,互联网公司从事场外证券业务的备案管理办法还将“另行规定”,而除此之外,区域股权股权交易中心为代表的四板市场和其他金融机构开展该业务也将会有相应的规定出台。

业内人士认为,这或与股权众筹等具有互联网特质的证券业务的监管规则尚未落地不无关联。

“主要还是众筹的规范没出来,即便证券法没修完,私募的股权众筹业务也存在一定的争议。”前述接近监管层人士透露,其认为,“之前的征求意见稿把适当性管理的门槛定得较高,也引起了一些业内争议,现在的主流思路还不简单区分公募和私募,而是在公募与私募之间寻找过渡地带,比如符合合格投资人标准的公募或私募等。”

而亦有众筹行业人士认为,在股权众筹相关办法的制定上,亦有相应的法律等问题需要讨论、平衡。

“目前业内也在等待股权众筹办法的最终落地,这个过程涉及到的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也比较复杂。”成立较早的众筹平台天使汇CEO兰宁羽表示,“现在需要关注的是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是否会有更具体的细则出来,根据规定,众筹平台也将同时做到合法、合规。”(编辑 巫燕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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