沉寂3个多月后,白云山等8药企遭蚌埠94家医院封杀又有了后续。
8月26日,国家发改委向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函,建议责令蚌埠市卫计委改正相关行为,并对安徽省药品集中采购中是否还存在其他违反《反垄断法》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从总体上予以清理规范。
常年研究药品招标政策的九州通集团营销总顾问耿鸿武称,这是放开物价之后,国家发改委第一次在药品招标采购方面发声。此次尽管蚌埠卫计委初衷可能是为了降低药价,但需要合法的程序和规则。
在北京鼎臣医药咨询中心负责人史立臣看来,现在各省各自为阵,在执行过程中二次议价意味着招标采购制度一定程度上被架空,企业需要花更多的精力与医院或医院联合体谈判,建议相关部门搭建一个第三方全国性的招标平台,并保证其公开透明性。
8月27日,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联系蚌埠市卫计委获悉,此前就此招标事件向媒体发声的蚌埠市卫计委医政科长阙胜利被调离原岗位。相关负责人向记者表示,对此事情不知情,市卫计委不负责药品招标事宜。
发改委责令蚌埠卫计委整改
4月24日,安徽蚌埠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完成:单品种带量询价采购,降价25%。而红日药业、GSK等8家药企因列入单品种带量采购目录的药品降价幅度未达到25%,其所有药品永久性不得在蚌埠市所有公立医疗机构销售(详见本报报道《8药企遭蚌埠94家医院封杀 带量采购落地遭质疑》)。
此举震惊医药界。随即,中国医药创新促进会对蚌埠卫计委进行炮轰,称其滥用行政权力。
当时,蚌埠市卫计委医政科长阙胜利向媒体解释,此次要求企业在省中标价的基础上再降25%,经过前期调研,对药企来说完全可以承受。从此次采购中大部分药企已经“达标”来看,也可以证明。他表示,蚌埠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带量采购联合体(下称联合体)在药品集中采购招标中,长期坚持与药企进行议价磋商,才真正有可能实现药价触底。
没想到时隔3个月多月后,国家发改委介入此事。国家发改委称调查显示,蚌埠市卫计委4月10日发布的《蚌埠市公立医疗机构临床用药单品种带量采购询价公告》中,不仅规定了30种药品的品种、规格和剂型,还直接确定了生产企业,排除和限制了同种药品不同生产企业之间的竞争,不利于通过市场竞争形成合理价格。
对此,国家发改委称蚌埠市卫计委在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违反了《反垄断法》相关条例,建议责令蚌埠市卫计委改正相关行为,并对安徽省药品集中采购中是否还存在其他违反《反垄断法》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从总体上予以清理规范。
国家发改委建议应从以下三方面予以清理和规范:一是在药品集中采购中不得对本地和外地经营者设定歧视性的资质要求和评审标准,不得对本地和外地经营者中标的数量进行限定;二是对可以形成市场竞争的药品,在采购中不得指定具体的药品生产企业;三是采取必要措施,消除之前药品集中采购中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后果。
耿鸿武认为,蚌埠市药品招标采购中的某些举措规定触犯了《反垄断法》。“这是放开物价之后,国家发改委第一次在药品招标采购方面发声。”他说。
之所以出现这一事件,耿鸿武认为可能有三个方面原因。一是地方部门在具体操作上出现错误;另一可能是举措出现畸形;还有一种可能是顶层设计的相关规定存在问题。
为此,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联系了蚌埠市卫计委,但相关负责人表示对此不知情,而此前就此招标事件向媒体发声的蚌埠市卫计委医政科长阙胜利已被调离原岗位。
二次议价再成焦点
事实上,组成医联体进行药品带量采购,是国际药品采购的通行做法,也是制药业期盼的药品采购方式。联合采购,可以形成规模采购量,从而使买卖双方通过直接谈判达到提高经济效益、降低交易成本的目的,是推进我国药品招标采购制度改革的有益探索。
对于蚌埠市卫计委此次带量联合采购即二次议价,在耿鸿武看来,本身并没有错,只是在招标过程中不懂法律。
此前,蚌埠市卫计委主任刘雪洁也称,未来可以预见“二次议价”将成为业界新常态。二次议价不仅仅在蚌埠,在绍兴、宁波、宝鸡等外省城市也正在进行。
早在2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中也指出,“在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允许以市为单位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自行采购”。
但二次招标过程仍存在不少问题,一位不愿具名的业内人士称,企业的正常经营及获利空间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是否能单独定价及在品种目录之内等。“因此企业在‘供养’医院的同时,还要给予权力部门‘好处’,当前的招标采购利益链条使得企业不堪重负。”他说。
另有多家药企负责人也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二次议价”使医药企业的负担更加沉重,在目前企业利润不断下滑的情况下,实行“二次议价”,企业的运营成本必定会增加,无疑令企业的生存更加举步维艰,这也是不少低价药消失的原因之一。
上述业内人士指出,二次议价当初提出的真正目的是为了取消强制招标。由于此前在药品购销过程中政府主导统一招采,剥夺了购销双方的议价权,遏制企业正常的质量价格竞争。但现在二次议价并非由市场主体直接决定,存在很大问题。
在打包带量采购中,不少地方从销售额等方面为外地和本地生产企业设置了不同的条件限制。在外地和本地相关经营者数量明显存在巨大差别的情况下,两次招标均明确规定外地和本地同样数量的经营者中标,在史立臣看来,“保护本地相关经营者的意图明显。”
他建议,相关部门建立一个统一的第三方招标平台,由买卖双方进行、政府监督的议价采购,真正建立药品生产者及药品使用者主导的招标采购机制,实现药品流通的市场经济,由市场进行优胜劣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