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2日,银监会发布公告称,修改后的《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已经银监会主席会议通过,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新的《办法》规定,在废除存贷比以后,银监会加强了对商业银行流动性的监管。根据监管部门修订后的规定,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主要包括“流动性覆盖率”和“流动性比例”。
流动性覆盖率三年过渡期
新规要求,商业银行的流动性比例应不低于25%。银监会公布的商业银行主要监管指标情况表显示,截至2015年第二季度,商业银行的流动性比例为46.18%,远高于25%的监管要求。
至于流动性覆盖率,银监会要求这一指标应当在2018年底前达到100%。在过渡期内,应当在2014年底、2015年底、2016年底及2017年底前分别达到60%、70%、80%、90%。在过渡期内,银监会鼓励有条件的商业银行提前达标。对于流动性覆盖率已达到100%的银行,鼓励其流动性覆盖率继续保持在100%之上。
不过,对于流动性覆盖率的监管指标,银监会也留了“例外”的口子,即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社、外国银行分行以及资产规模小于2000亿元人民币的商业银行不适用该监管要求。
银监会还要求,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境内本外币资产低于境内本外币负债、集团内跨境资金净流出比例超过25%,以及外国银行分行跨境资金净流出比例超过50%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向银监会报告。
新《办法》显示,流动性覆盖率计算方式为商业银行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除以未来30天现金净流出量的比例。
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是指在流动性覆盖率所设定的压力情景下,能够通过出售或抵(质)押方式,在无损失或极小损失的情况下在金融市场快速变现的各类资产。其具有无变现障碍、风险低、易于定价且价值稳定等特征。
根据新的办法要求,当银行在压力状况下流动性覆盖率低于最低监管标准时,银监会应当考虑当前和未来国内外经济金融状况,分析影响单家银行和金融市场整体流动性的因素,根据商业银行流动性覆盖率降至最低监管标准以下的原因、严重程度、持续时间和频率等采取相应措施。
流动性监测组合工具栏
此外,新的办法中也表示,“银监会应当充分考虑单一的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或监测工具在反映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方面的局限性,综合运用多种方法和工具对流动性风险进行分析和监测”。
虽然存贷比作为一个监管指标被废止了,但是办法还表示,“银监会应当持续监测商业银行存贷比的变动情况,当商业银行出现存贷比指标波动较大、快速或持续单向变化等情况时,应当及时了解原因并分析其反映出的商业银行风险变化,必要时进行风险提示或要求商业银行采取相关措施”。
关于流动性风险监测参考指标,监管部门还可以通过流动性缺口、流动性缺口率、核心负债比例、同业市场负债比例、最大十户存款比例、最大十家同业融入比例、超额备付金率、重要币种的流动性覆盖率等指标进行综合监测。
除了综合的监测指标,银监会还要求商业银行采用适当的预警指标,前瞻性地分析其对流动性风险的影响。比如,存款大量流失,融资成本上升,难以继续获得长期或短期融资,资产质量、盈利水平和总体财务状况恶化等情况。
银监会在修订后的办法中还明确,商业银行应当在法人和集团层面建立与其业务规模、性质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并根据其经营战略、业务特点、财务实力、融资能力、总体风险偏好及市场影响力等因素确定流动性风险偏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