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大规模推广PPP 鼓励社会资本参建14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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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大规模推广PPP 鼓励社会资本参建14领域

导读

为更快推动PPP,江苏鼓励各地方在具体营运中成立PPP项目公司(SPV),可以由政府指定的实施机构与社会资本联合成立,也可以由社会资本单独成立。

本报记者 王海平 南京报道

经过1年多的实践,江苏在PPP领域形成了可推广的成熟模式。

9月28日,江苏省财政厅副厅长宋义武就省政府《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向社会进行解读,鼓励社会资本以PPP方式参与14大领域的建设。《实施意见》于9月6日下发,是江苏迄今为止关于推广运用PPP模式级别最高、最具权威的文件。

宋义武表示,PPP模式具有伙伴关系、利益共享、风险分担等三个最为重要的显著特征。

从补建设到补运营

PPP的意义和作用显而易见。宋义武表示,PPP不是一种新的融资模式,而是公共服务供给机制的重大创新,从实践看,对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等工作有着重要意义。

那么,在PPP中,政府改变原本由财政单方面投资的项目,吸引社会资本进入,两者关系如何?利益如何分配?风险如何承担?

宋义武指出,所谓伙伴关系,意味着政府与社会资本是一种长期合作关系;利益共享,则代表着社会资本可从项目中获益,且是稳定的收入。

风险又如何承担?宋义武对此解释,在可能面临的风险中,政府承担法律、政策以及最低要求的风险,社会资本承担商业风险;对于不可预见的风险,则由两者共同承担。

根据上述《实施意见》,江苏提出了PPP的多种可复制的操作模式,覆盖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农业、林业、科技、保障性安居工程、医疗、卫生、养老、教育、文化等公共服务领域。

对存量项目(已经建成的公共服务、公共设施),可以通过PPP模式进行转换;对于已经建成项目主要采用转让——运营——移交(TOT),或者是改建-运营-移交(ROT)等方式;而对新建项目,则应合理选择建设-运营-移交(BOT)或建设-拥有-运营(BOO)等运作方式。

宋义武指出,将具备条件的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存量公共服务项目转型为PPP项目,引入社会资本参与改造和运营,可以把原来的政府性债务转换为非政府性债务,可以腾出资金用于重点民生项目建设。

“不管采取什么样的方法,总体上推动PPP是改变过去政府单方面的投入职能,从补建设到补运营”,宋义武表示。

《实施意见》以省政府名义指出,对新建项目由地方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结合财政性收支平衡状况,逐步增加运用PPP模式的比例,对新建公共服务类项目,应优先采用PPP模式。

为更快推动PPP,江苏鼓励各地方在具体营运中成立PPP项目公司(SPV),可以由政府指定的实施机构与社会资本联合成立,也可以由社会资本单独成立。

扩大社会面参与

南京卓远城镇化中心主任吴健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从实践看,各地对PPP的热衷度不同,有的地方并不愿意真心推动PPP。这实际上是本次江苏省政府出台文件推动PPP全面进展的重要背景。

江阴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孙小虎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测算下来显示,PPP的融资成本较高,除非是国家、省、市级的公共项目,否则本区域范围内未必一定要用PPP。

江苏省财政厅金融处处长王卫星对此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PPP的工作在开始推进过程中,即要求做一个规范的可复制的、可推广的模式,但在实践过程当中,很多地方的探索不一定是一个规范的操作方式,也引发了不少矛盾。

“在开始的时候,很多地方感觉挺复杂,但是在以后合作的20年乃至30年的过程当中,把一些问题提前考虑到,提前想好相应的解决办法。从长期来讲,就不存在这些扯皮的现象,成本会有降低的趋势”,王卫星对此解释。

宋义武则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不少中介机构在服务PPP项目时收费较高,引发融资成本高。这也是PPP难以推广的原因之一。

“政府融资平台不能像过去那样向银行借款放债,在时间、范围、政策背景等诸多因素综合考虑来看,将政府投入的现值和现在PPP合作的投入做一个比较,可以发现PPP具备明显的优势”,宋义武表示。

此外,江苏虽然在全国创新了PPP的项目库,但考虑到PPP的专业性,因此建立了中介咨询机构服务机制。王卫星解释,PPP由财政牵头,但对该领域的业务知识掌握亦不很全面,因此有必要借助一些专业的力量来推动。

“现在发现原先指定的33家机构,各自的水平能力参差不一,因此地方实践中也可以公开招标,选择不在这33个之中”,宋义武表示。

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为推动PPP加速推进,江苏发起建立了100亿元规模的PPP融资支持基金,对优秀的PPP项目进行支持。截至目前,江苏一共筛选入库PPP项目186个,入库金额约3436亿元,其中省级项目筛选63个作为2015年的试点,总投资约1158亿元。

(编辑:吴红缨 如有意见和建议请联系wanghp@21jingji.com;wuhy@21jingji.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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