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期结售汇将覆盖全部经常项目交易,并涉及部分资本项目交易
●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交易获准开办
本报北京电(记者 于 扬)为满足国内经济主体规避汇率风险的需要,中国人民银行昨日发布通知,扩大外汇指定银行对客户的远期结售汇业务,同时允许开办不涉及利率互换的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今后,远期结售汇业务将实行备案制的市场准入方式,同时放开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全部经常项目交易,并增加部分资本与金融项目交易。
这份《通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扩大办理人民币对外币远期业务的银行主体,包括政策性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外资银行等在内,只要银行具有即期结售汇业务和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备案后均可从事远期结售汇业务。
二是扩大交易范围。在现有的贸易、服务、收益三大类经常项目交易基础上,放开包括经常转移在内的全部经常项目交易,另外增加部分资本与金融项目交易。其中,涉及的资本与金融项目交易包括:偿还银行自营外汇贷款,偿还经外汇局登记的境外借款,以及经外汇局登记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收支、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收入、境内机构境外上市的外汇收入。
三是实行备案制的市场准入方式,加强银行的内控和自律管理。
四是银行可根据自身业务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对客户报价,增强市场价格发现功能,促进交易,为客户提供更好的服务。
五是放开交易期限限制,由银行自行确定交易期限和展期次数。
《通知》还允许银行对客户办理不涉及利率互换的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凡获准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6个月以上的银行,向外汇局备案后即可办理掉期业务。掉期业务的定价方式、交易期限结构等管理规定与远期结售汇业务一致。在交易范围方面,除远期结售汇业务规定的各项交易外,还根据掉期业务的特殊性,适当增加了部分交易范围。
此外,《通知》中还明确,银行对客户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的相关交易应遵守外汇管理规定,保证外汇收支的真实性和合规性。管理部门将通过对市场非现场监管,提升防范市场风险的能力。
据央行有关人士介绍,此前,中国银行1997年作为首家试点获准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2003年和2004年两次扩大试点,目前已有4家国有商业银行和3家股份制商业银行获准开办此项业务。近年来,国内银行衍生产品交易和管理能力逐步提高,人民币利率市场化稳步推进,货币市场发展日渐成熟。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后,国内经济主体对市场提供更多、更好的汇率避险服务提出了更高要求,人民币对外币间远期和掉期交易是银行为客户提供套期保值的主要汇率风险管理工具,扩大远期结售汇业务和开办掉期业务的时机和条件已经成熟。
扩大远期结售汇业务和开办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对于便利国内经济主体的汇率风险管理、扩大银行的服务范围、培育国内人民币对外币衍生产品市场等具有重要意义,是加强外汇市场基础建设、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的一项重要举措。
资料链接:
人民币对外币间远期和掉期交易是银行为客户提供套期保值的主要汇率风险管理工具。
远期结售汇业务:指外汇指定银行与境内机构签订远期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或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日期,到期时按照合同约定办理结汇或售汇业务。
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在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中,境内机构与银行有一前一后不同日期、两次方向相反的本外币交易。在前一次交易中,境内机构用外汇按照约定汇率从银行换入人民币,在后一次交易中,该机构再用人民币按照约定汇率从银行换回外汇;上述交易也可以相反办理。
(证券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