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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家首发集合理财产品的券商聚首南京 谋求准基金制度环境

来源:证券时报 作者:于凌波 2005-08-12 08:2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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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于凌波  七只集合理财产品以54亿元的首发规模...
七只集合理财产品以54亿元的首发规模为市场所瞩目,但券商在发行过程中却体会到卖集合理财产品比卖基金更难的窘境。最近,这七家首发券商的副总裁和资产管理部负责人聚首南京,共同呼吁给予集合理财比照基金的经营环境,谋求集合理财产品更大的发展空间。
  与会券商普遍认为,随着《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及《关于证券公司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定的出台,券商的集合理财业务开始步入规范化发展。根据这两个法规,券商开展集合理财业务在登记结算和托管、系统分离、席位安排等方面的要求,与开放式基金的相关要求非常相象,显示管理层已把券商的集合理财计划作为一个高度公众化的证券投资产品来监管,但在产品推广、资产运作以及相关税收安排等方面,集合理财计划的待遇明显不如开放式基金。这种不对等性影响了集合理财计划对客户的吸引力、投资收益以及发行规模,导致集合理财计划运营成本非常高。为此,券商建议监管层逐步完善上述法规,使券商的集合理财计划在市场推广、资产运作、税收安排等方面具有更强的竞争力。
  税赋是个大问题
  一家已发行集合理财产品的券商负责人表示:集合理财税收依据至今没有明确,目前的税赋负担明显重于基金,削弱了该产品对机构客户的吸引力。
  据了解,根据财政部和税务总局的有关通知,基金产品目前从以下几个方面“安享”税收优惠。一是以发行基金方式募集的资金不属于营业部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二是对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三是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四是个人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所取得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五是非金融机构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的差价收入不征收营业税;六是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暂不征收印花税。
  比照这一优惠条件,券商希望能解决集合理财的六大税赋问题:对以发行集合理财方式的募集资金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能够不征收营业税;对券商运用集合计划资产买卖股票、债券、封闭式基金的差价收入、申购和赎回的开放式基金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营业部税;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投资者)从集合计划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对于个人投资者参与和退出集合计划取得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非金融机构参与和退出集合计划的差价收入不征收营业税;投资者参与和退出集合计划暂不征收印花税。减轻税赋将有利于券商吸引机构投资者购买集合理财产品。
  降低发行门槛
  “对于普通投资者来说,券商集合理财产品的门槛过高。”多家券商反映限定性集合理财5万元、非限定性产品10万元的发行门槛将许多投资者拒之门外。相对于基金数百元的购买底限,券商集合理财产品很难吸引更多的普通投资者参与。
  华中一家券商资产管理部负责人向记者强调:一个能拿出10万元投资于集合理财计划的客户,其手中的金融资产至少在30-50万元,而中国非沿海地区拥有这么多金融资产的客户数目并不多。集合理财要扩大规模,必须降低发行门槛。
  券商并不奢望集合理财产品的购买低限能比照基金降到千元甚至数百元。许多券商建议将限定性产品的最低参与额降至1万元,非限定性产品的最低参与额降至2万元。“1-2万元的最低参与额将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参与集合理财产品,而又和基金产品形成差别。”
  银行间市场准入与债券回购
  不能进入银行间市场,已使多家券商的限定性集合理财产品收益明显低于类似的基金产品。由于无法参与银行间市场的交易,券商集合理财产品就无法参与更高收益产品的交易,无形中其产品收益要低于投资范围和比例趋同的基金产品。
  另外,集合理财产品所购买的债券回购问题也令券商颇为头疼,《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规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中的证券,不得用于回购。券商渴望获得与基金产品同等的待遇,希望监管层允许券商在类似货币基金的集合管理计划中,突破该法规的限制,以提高收益率。
  据了解,根据《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和《基金参与同业市场债券交易结算业务规程(暂行)》,基金可通过托管银行以每只基金名义直接在中央结算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参与银行间同业债券市场。资产账户方面,基金的资金账户存款也享受金融机构同业存款利率。券商希望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也可以通过托管银行以每只集合计划的名义直接在中央结算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参与银行间同业债券市场。集合计划的资金账户存款也可以享受金融机构同业存款利率。
  据有关券商透露:证监会已将券商集合理财存在的障碍性问题汇总,择机同其它金融监管部门协调解决。实际上,证监会非常鼓励已发行集合理财产品的券商发行第二只产品,通过集合理财产品让市场识别好券商,让规范券商在投资市场树立新形象。
  突破投资基金的比例上限
  据了解,集合理财产品投资于单一封闭式基金的份额,已参照保险公司的标准由基金总份额的3%提高到10%。这无疑有利于基金宝等大比例投资于基金产品的集合理财计划进行投资操作。
  从首期发行的七只券商集合理财产品来看,有相当一部分产品投资于基金,有的计划甚至大部分资产都投向基金,封闭式基金蕴含的投资机会更是获得了许多集合理财计划的青睐。但根据1998年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投资基金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除发起人或另有规定外,一个投资者直接或间接持有某一封闭式基金的份额不得超过该基金总份额的3%,超过部分由交易所指定机构卖出。1999年保监会出台的《保险公司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要求,保险公司投资于单一封闭式基金的份额,不得超过该基金份额的10%。而2003年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QFII证券交易实施细则显示:QFII在投资基金方面并无任何投资比例限制。
  券商曾经希望能够享受和QFII一样的待遇,投资于封闭式基金没有任何比例限制或者当某一集合计划投资于一只封闭式基金的比例超过该基金3%时,能获得豁免。但经过与监管层的数次申请,最终券商集合理财产品获准参照保险公司,可以10%的上限投资于单只封闭式基金。
(证券时报/于凌波 华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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