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日前在大连举办了国债预发行框架讨论会,记者从相关人士处获悉,财政部的国债预发行框架方案在大体上获得了机构的肯定,但在一些设计理念、局部环节上争议也十分明显。
一位参与人士透露,“大家关注得较多的地方是交易限制太严、分类代理行和逼空方面的问题”。一些机构们认为方案限制过度,影响参与积极性,而财政部则本着“稳定压倒一切”原则。看来如果要缩小认识上的差距,双方还需要更多沟通与博弈。
机构:条条框框太多
在参与本次讨论之前,众多银行、保险、券商等投资机构已对方案进行了深入研究,各自站在自身立场上准备问题。
在他们看来,交易限制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首先,按照财政部的划分,国债预发行参与机构按实力大小分为A、B、C三类,A、B之间可以相互买卖,不能代投标,而C只能委托A、B买入而不能卖出。另外,还规定A、B类之间的买卖发生额不得超过其各自向C类卖出额的一定比例(10%)。“这让大小机构都不满意。B类机构实力较强,往往是国债承销、买卖的主力机构,如果按照这一条要求,就不能做大量交易了;小机构也不满意,因为实力小就只能做单向交易,只能买不能卖,‘受到了不公正的待遇’。因此,机构们的积极性都受到了影响”,一位银行人士这样告诉记者。
也有业内人士认为,上述限制将使得机构间买卖量十分平均,交易也不会踊跃。国债预发行更像是“预分销”,那所谓的促进市场活跃、价格发现就会大打折扣,预发行的意义也就降低了。
其次就是买卖报价限制。按照讨论稿中的说法,A类机构进行连续双边报价,5年以下(含5年)为3个基点;5至10年(含10年)为6个基点;10年以上为9个基点。有A类机构认为价差太小,容易造成报价行的被动。一位股份制商业银行人士感叹:“按这样的要求来报价,A类银行承担的风险太大了,而享受的‘待遇’显然不相称,还不如去做B类机构呢!”
财政部对机构的分类是:A类为国债承销团部分甲类成员,B类为国债承销团其他甲类成员和乙类成员,C类为非国债承销团的机构成员。大多数券商、基金很可能被分到C类,只能买入和分销,参与程度相当有限,因此券商等机构呼吁要获得更多机会。
还有代理行问题。业内人士分析,讨论稿中设定代理行的意图很明显,清算代理行统一为承销机构办理资金划拨、结算事宜,并且为成员提供融资服务,缴款风险转移到清算代理行。但是,清算代理行肯定还得从这些承销机构中寻找,这样一来双重身份就无法避免。此外,清算代理行需要几家,谁做谁不能做,都还是个问题。毕竟,缴款风险并不大,而且担当清算行收益也不算小,如融资利息收入、结算收益,还能一举吸收数百亿活期存款,银行之间肯定要为此争夺一番。
市场:逼空有机会
为了防止市场出现逼空情况,财政部在方案上主要做了三方面的规定。
其一,净买入或净卖出比例限制。如在预发行第一阶段,方案中规定A、B类累计净买入额和净卖出额不得超过各自投标上限额的一定比例,净买入为10%,净卖出为30%。自营中标额与净买入额之和均不能超过当期国债发行量的一定比例(35%)。
其二,买卖方向限制等条款来规定。如规定招标完成之后,如果一方中标额扣除代理中标量和第一阶段净空头额后,即处于多头时,只能卖出不能买券。反之,处于空头时,只能买入不能卖出。
其三,财政部可以对净空头承销团融券。财政部的意思是,机构可用其他国债、金融债等保证券向财政部借券,完成交割,但融资期限并没有明确。
但有市场人士认为逼空机会依然会存在,上述条款并不能有效限制。如机构可以联手回避比例限制;买卖方向限制力度也有限,如果机构压低投标利率抢到足够多的份额,已达到控盘程度后,再规定第二阶段不能买入也就无所谓了,并不会影响逼空的效果。
至于财政部向空头融券的规定,该人士认为意义也不大。因为,融券期限财政部尽管没有说,但肯定是有限制的。财政部并不能因融券造成国债变相增发,超出公告限制。到期后,融券机构必须要从二级市场购买国债还给财政部。因此,财政部融券机制只是延长了逼空时间,多头恶意垄断国债后,空方是没有办法从二级市场买到国债的,只能花高价从多头手中购买。只要多头资金充足,逼空成功的机率很大。
财政部:安全第一
据了解,财政部并不希望国债预发行太活跃,出现很多问题,造成市场非议甚至产品被迫取消。财政部的思路是先推出产品,控制好风险,再培育市场、活跃市场。
中信证券胡航宇分析,财政部本着安全第一的原则也很容易理解,对于银行提出的交易限制问题,如有关A类与B类交易不超过向C类卖出额的比例限制等不大可能取消,当时谈到这一问题时,财政部的语气也比较强硬。当然,财政部也不能不重视市场的看法,估计会在比例上有所让步。在大银行反映买卖报价点差过窄、风险过大的问题上,财政部也可能会放松一下。总体而言,国债预发行制度还需要进一步完善。(中国证券报/陈继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