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电(记者 贾壮)中国人民银行昨日公布了《关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预发行交易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正式开始就预发行交易制度向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者征求意见。据了解,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引入预发行交易制度酝酿已久,向投资者公开征求意见标志着推进的速度将明显加快。
征求意见稿称,预发行是指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者以即将发行的债券为标的而进行的一种远期交易。预发行从标的债券发行公告发布的次一工作日开始,至标的债券招标日前一工作日止,标的券种范围与远期交易券种范围相同。
作为预发行的标的债券,需要满足多项条件,如债券的计划发行数量不少于人民币50亿元、应通过央行债券发行系统公开招标发行(数量招标除外)、缴款日与起息日相同、发行公告公布日至招标日不少于3个工作日、招标日至缴款日不超过7个工作日等等。
关于预发行交易的管理,征求意见稿明确,预发行的投资者为可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债券远期交易的市场投资者。投资者开展预发行应通过同业中心交易系统进行,预发行的合同构成形式与债券远期交易的合同构成形式相同。征求意见稿禁止发行人以自身拟发行的债券为标的进行预发行。预发行双方可按对手的信用状况协商设定保证金(券)。保证金(券)的提交、保管和处置方式与债券远期交易的方式相同。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对于预发行交易中可能出现的发行人取消债券发行等特殊情形,预发行的交易双方应在签订成交合同时明确约定,采用取消原有交易或采用替换券交割的方式履约。
(相关报道详见第17版)
(证券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