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陈劲 深圳报道
记者从多方了解到,多家创新试点券商已经上报了各自的融资融券方案,其中多家券商的方案设计是基于一种“双轨制”模式———获得许可的证券公司可以向客户融资融券,没有许可证的证券公司,只能代客户向证券金融公司申请融资融券。这是我国台湾目前采取的模式,亦被认为较为适合我国内地资本市场。
券商分两类
据介绍,在“双轨制”模式下,券商将被分为两类:只有一小部分质优券商经批准可以直接办理融资融券业务,其余的证券公司则没有营业许可。
获得融资融券许可的证券公司可以给客户提供融资融券的服务,然后再从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而没有许可证的证券公司,只能接受客户的委托,代客户向证券金融公司申请融资融券。这样,证券金融公司实际上一面为一部分证券公司办理资券转融通,同时又直接为一般投资者提供融资融券服务。
在“双轨制”的结构中,证券金融公司是专门以证券质押的方式获取资金的特殊通道。有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既可以通过证券抵押的方式从证券金融公司获得资金,也可以将不动产作抵押向银行和其他非银行机构融资。
这样,证券融资融券交易将包括两个层次:投资者和券商之间进行的融资融券交易;券商和证券金融公司之间进行的融资融券交易,即资券转融通。
券商融资交易的资金来源有券商自有资金、融券保证金和融资交易担保金,以及向证券金融公司融资获得的资金。融券交易的证券来源有融资交易中作为抵押品的证券以及向证券金融公司融券获得的证券。
证券金融公司的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和货币市场上的短期拆借和回购融资等,证券则来源于券商办理转融通的担保证券和其他来源。
市场分析人士认为,这样安排可以让有实力的优质券商全额获得融资融券的收益,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同时亦使实力稍逊的券商可以为各自的客户提供融资融券服务,避免客户大量流失。
2—3家证券金融公司
据介绍,“双轨制”模式下,证券金融公司可由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及其它有实力的机构共同投资建立,并独立运作。
在数量上,证券金融公司不宜过多,成立2—3家,形成必要的竞争与合作格局。在功能上,证券金融公司应尽可能采用公司制,业务归入银行体系,统一直属于中央银行的指导,减少行政干预,防止权力和责任过于集中。
此外,有业内人士建议,融资融券交易应采用先试点,后推广的方式进行。首先选择少量股票和证券公司作为参与融资试点。然后在几年的时间内,逐步从开放国债与股票的融资交易,到放开国债的融券交易,最后在时机成熟时,放开股票的融券交易,从而实现证券的信用交易。
第一步,成立证券金融公司。为券商提供证券融资,即转融资业务,实施券商对客户的证券融资,并统一保管券商客户的信用交易账户上的保证金。同时拓展券商的融资渠道。证券融资的证券限于交易所选定的部分上市国债、大盘蓝筹股。证券金融公司实行商业化经营。股东应包括:券商、证券交易所、证券结算登记公司、商业银行、投资公司等。建立专门的顾问咨询机构来协调对客户保证金的运作。证券金融公司除了股本金以外,资金主要来源有:中央银行的平准资金、通过银行间融资市场(拆借、债券回购)获得的资金以及商业银行的信贷资金。用于转融券的证券来源主要是:基金、社保资金、银行、保险公司的股票或者债券。其中由于银行在法律上不允许从事直接的股权投资,银行出借的主要是作为风险管理工具的债券。
第二步,拓展证券融资融券交易的范围,允许进行证券融券交易,即卖空交易,建立完整的证券融资融券交易制度。建立融券供求信息系统与融券机制,解决借券不足问题,促进融资融券交易协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