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纪经济报道 记者 高静
“只看到衍生工具的风险而不认识其控制风险的功能,将使企业、金融机构面临更大的风险。”
4月12日,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吴晓灵在中国保险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办的论坛上表示,我国金融产品的发展还存在着某种程度的压抑现象,“不仅体现在数量上,也体现在品种上”,其原因是社会对风险的认识和管理还缺乏共识。
她同时透露,涵盖金融期货的《期货交易法》已进入立法程序,央行正在逐渐推出利率汇率方面的衍生品。
由审批改为“核准发行”
吴晓灵说,目前国内企业的融资渠道依然窄小,很多好项目苦于没有融资渠道,而只能“望洋兴叹”,金融产品发展的压抑情况依然存在。虽然单从数量上(货币供应量占GDP的比重)来衡量,中国的金融业已经很发达,但是目前在国内可供投资者选择的金融产品依然很少。
她呼吁发展直接金融,在直接金融活动中,客户承担的是金融产品发行人的信用风险,比如股票、债券或其他受益凭证。
“应该对这些产品实行注册发行和真正意义上的核准发行,不是各种变相的审批,这样权利和义务才是对称的。”她认为,监管者的首要责任是要求金融机构的经营者披露信息、管理好风险,向投资人揭示风险,由投资人自己识别并承担风险。
另一方面,监管机构应该区分有风险识别能力的人和风险识别能力不强的人,给合格的投资人(机构投资人、自然人)以更多的金融产品选择权。“鼓励面对不同需求和不同风险偏好的金融创新,是金融监管者的另一项重要的责任。”她说。
排除小额投资人并非歧视
“投资者往往看到了收益,却忽略了风险。”吴晓灵说,融通资金是财产所有者运用、处置财产的形式之一,所有者有获益权,同时要承担财产运用、处置的风险。国家对经营失败的金融机构的个人债权承担过多的风险偿付责任,淡化了个人风险意识,酿成了极大的道德风险。
过去,相关政府部门对企业债券执行了及其严格的审批制度,但是即使这样,仍有相当数量的企业最后不能如期兑付债券,需要代发行的银行代为兑付,这就是将企业的风险责任分摊在了政府头上。
1998年以来,政府关闭金融机构时,对个人债权均进行全额偿付,直至2004年11月,央行、财政部、银监会和证监会四部委联合出台《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意见》。《意见》指出了2004年9月30日(含)以前发生的收购范围内的其他个人债权本金部分的新收购标准:同一个人债权金额累计在10万元(含10万元)人民币以内的,予以全额收购;在10万元(不含10万元)人民币以上部分,按九折价格收购。
即使如此,“实际上,在去年关闭的一些金融机构中仍有大量‘9·30’以后的债权,政府还是不能不管。”吴晓灵说。
“只要不存在欺诈行为,所有投资者应该自行承担风险。”她明确表示,关键的问题是风险揭示到位、风险责任明确。
此外,监管部门应该在投资者准入方面做好工作,让不同类别的投资者进入不同的投资领域。
“收益与风险相匹配是金融活动的基础,高收益必然伴随着高风险。”她提醒投资者,不要被金融机构的推介宣传材料所迷惑,一些理财(相关:证券 财经)产品所宣扬的预期收益率并不一定是最终收益率。
“有些金融产品将没有风险识别能力的小额投资人排除在外,这是对投资人的保护而不是歧视。”她认为,合同意识不强,不注重金融产品的合同,只相信金融产品的推介,只相信私下签订的补充合同是酿成金融风险的重要原因。
“小额投资者一定要意识到以‘保本’为原则,不要集合起来去尝试高门槛的金融产品。”她建议小额投资者多购买国债或者直接银行存款,这方面有存款保险制度、投资人保护制度和投保人保护制度来保护小额客户。
人大启动《期货交易法》立法程序
“积极、慎重地发展衍生工具市场是加强风险管理的制度保证。”吴晓灵明确指出,风险是客观存在,只能管理不能消除。
事实上,从国债期货、湖南株洲、中航油到国储铜事件,导致国内大部分人士谈衍生品色变,1995年,国家取消了国债期货,同时还导致“很多衍生品都不能出台”。
对此,吴晓灵纠正道,“过去我们认为金融衍生品的风险太大,主要是在止损管理上没有安排好”,她说,只看到衍生工具的风险而不认识其控制风险的功能,将使企业、金融机构面临更大的风险。
“过去我们把一些金融工具停掉了,会使得我们的企业没有管理风险的工具”。她清楚地指出应该利用各种金融衍生工具通过锁定价格和费用来控制风险,“金融衍生品最近会推出”,她表示随着利率、汇率的放开,央行正在逐渐推出利率汇率方面的衍生品。
此外,她透露衍生品发展的另一大进展——人大已经启动了《期货交易法》的立法程序,其中涵盖了金融期货。
“这是对金融改革进程的书面承认。”吴说,《期货交易法》更多的是对交易所场内交易的规定,“我们希望给场外交易更大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