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市场盼望已久的《信托法》终于在4月28日正式公布,并将在今年的10月1日正式施行。而熟悉资本市场的人都知道《信托法》的出台正是《投资基金法》出台的前奏曲。而从法律上说,《投资基金法》本就是《信托法》的特别法。
《信托法》的出台除了说明《投资基金法》也将较快出现以外,它也表明中国的资产管理业务——媒体上近期常常提及的“私募基金”正是这一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即将进入一个大发展的时期。王连洲就表示,经过多年发展,信托投资机构已成为我国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于推动金融市场化改革、弥补传统单一银行信用的不足、促进证券市场的形成和发展、完善金融功能、引进外资和技术、促进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推动企业技术进步、支持重点项目建设、为社会提供理财咨询服务等,均做出积极的贡献。
众所周知的是“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无论是《信托法》还是《投资基金法》,他们出台的目的都是为了规范信托业,资产管理业。按照《信托法》,信托关系的受托人可以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而不局限于专门从事信托活动的信托机构。这也就是说目前包括“私募基金”在内的一些将迎来一个规范发展的时期。
以往的资产管理业存在两方面的重要缺陷,一是缺乏完善的运行机制,这就是王连洲在一次采访中所说的“出资人与管理人之间法律关系混乱,信息不透明、不对称,缺少法律和制度保障等法制难题,出资人的利益和管理人的积极性得不到充分保障。”这种情况不仅使得这些机构由于缺乏法律的保护难以正常的发展壮大,更使得这些机构的内部的平均运作效率较为低下,影响了对社会资源的配置效率。比如一些资金管理机构违规炒作股票,由于没有明确的责权利约定,一些操盘手快速拉高股价,使其本人或者关系人的“老鼠仓”迅速获利。至于后续的由于股价过高导致操纵者大量持筹,不得不“举杠铃”并且造成损失就只剩下这些机构自己承担。另一方面,对于大量存在的私募基金来说,由于这些基金更多的出于暗处,并没有有效的外部监管机制,在中国证券市场相对初级的时候,这些资金就可以大肆进行股价操作,扰乱正常的价格秩序。这方面的例子最为明显的就是近期被证监会处罚的操纵亿安科技的4家公司。
当这种情况愈演愈烈的时候,当这些资金的规模越来越大的时候,这种其本身的缺陷就会影响到市场的正常运行,并且扰乱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业内的人士都知道,2000年的行情,尤其是下半年以后的行情,民间的资金起到了多么大的作用——尽管在某种程度上,这些公司的操作人为地推高了股价,造成了市场的泡沫。
随着《信托法》的出台,资产管理业的规范,从长期来看,不但私募基金将合法存在,这些机构的运行方式也会更加的规范,内部的制约机制也会得到法律的保护,从而更加有效。而对于市场来说,在市场规则逐渐完善、新股取消额度发行、非流通逐渐流通的背景下,这也就表明这些机构的投资将更加趋于理性化,基于公司内在价值的理性的投资观念将不仅仅作为一种观念存在,某种程度上也将成为资金运作者必须考虑的因素。事实上,《信托法》的出台,规范资金管理本就是目前正在进行的金融大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1998年的君安事件曾经导致在市场上活跃一时的券商资金(他们曾经是96、97年大牛的的绝对主力)的退潮,那么,以处罚亿安科技股价操纵者、《信托法》出台为标志的资金管理业的规范会不会也同样带来一次资金的退潮,并导致市场的调整呢?这显然不能贸然做出结论。但是,一场理性投资,寻找公司价值的运动即将在不长的时间内兴起于中国的资本市场到是可以预见。而这场运动对市场的深远影响则无疑是值得人快慰、欣喜的。(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