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5月22日消息:业内人士认为,对国债销售引入公示制(即银行等承销部门,对国债销售的时间、种类、利率、规模、销售方式、销售进度等情况,及时通过公众传媒或其它他有效方式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使销售的全过程处于“透明”状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以取信于民),显得十分必要和迫切。
据《市场报》报道,尽管去年以来我国在债券发行方式、发行计划安排及招标办法等信息披露方面已有所改善,透明度也有所提高,因而受到了机构投资人的欢迎。但在信息披露方面,如果要进一步深化到门市销售环节,具体到对个人的零售这一层面,却依然存在着很大的随意性,可以说,总体上尚处于很不明朗的状态。有市民尖锐地提出,国债发行即使可以“预售”,纵使银行再有一万条理由,我们也完全有权利知道什么时候可以预售,到底可以预售多少,对什么人可以实行预售,还剩多少未预售等真实情况,更何况这种“预售”行为到底合不合法还是个问题呢?!说到底,这乃是一个投资者的“知情权”能否得到有效维护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