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5月30日消息:中国建设银行诉中国光大银行三笔银行同业拆借案中的日元拆借纠纷于5月28日上午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正式开庭审理。
据《中华工商时报》报道,三笔拆借本金和罚息额分别为1.99亿美元、41.46亿日元和0.34亿港元,折合人民币高达20亿元,单是支付的诉讼费即达800余万元。这是建国以来首次在两大商业银业总行之间以诉讼方式解决巨额债务纠纷的案例。
双方讼争的起因是:中国建设银行与原中国投资银行于1998年12月24日签订了三份《境内同业外汇资金拆借协议》,拆借本金分别为158708525.86美元,3900000000日元和26785265.80港元,期限90天,年利率分别为5.71938%、0.97344%和6.1875%。双方约定:拆入方如需展期,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征得拆出方同意,否则按逾期处理,并约定了逾期罚息的计算方法。
之所以会有这三笔拆借,是因为在此之前的1994年到1995年间,建设银行和原中国投资银行之间发生了多笔资金拆借,但中国投资银行总是按时归还利息而不能归还本金。在此情况下,双方才在1998年12月24日把此前的拆借协议汇总展期为上述三笔拆借协议。
至1999年3月17日到期日,原中国投资银行除支付了上述三笔拆借利息外,拆借本金分文未还,形成逾期后,逾期罚息也是分文未付。
1999年3月18日,原中国投资银行并入国家开发银行,但其债权债务全部由被告中国光大银行承接,中国投资银行以往签订的包括拆借协议在内的各种资金往来合同继续有效。中国建设银行据此要求光大银行偿还前述3笔债务。光大银行此后曾向建行提出展期申请,但建设银行以光大提出的条件不合理为由而加以拒绝。2001年2月中国建设银行又两次要求中国光大银行履行债务,但光大银行至今仍未清偿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