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银广夏曾是股市的大牛股,2000年全年最高涨幅达440%,列深沪涨幅排名第二。银广夏的股价是建立在其优异的业绩基础之上的。1999年每股收益0.51元,到2000年每股收益增长至0.87元。公司董事局主席曾预测,未来3年每年业绩翻番不成问题。如今骗局终于被揭开,很多人对此感到十分震惊,因为这家曾是被新闻媒体广泛报道的优秀企业,也是有着良好社会形象的企业,怎么竞敢造假到如此疯狂的地步,银广夏真的是胆大妄为了。据统计,短短2年多时间中,有关银广夏的宣传报道多达400多篇。
银广夏事件带给社会方方面面的教训是极其深刻的,而给证券市场带来的信任危机也不可低估。
从银广夏董事局的公告看,问题出在子公司天津广夏,但不管怎么说,银广夏董事局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银广夏在其年报前明确提示投资者,“公司董事局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纪录、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虽然说,究竟是谁制造了这起令人震惊的骗局,还需要进一步调查,但作为银广夏董事局、监事会,对下属全资子公司经营效益不可能不了解,而且天津广夏的董事长也是银广夏的董事局副主席,因此,银广夏董事局不仅仅“致歉”就算完事,它应当负有法律责任。
其次,作为中介机构深圳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在长达两年的时间里竟然没有发现作假行为,也是一件令人不可思议的事情。据说,会计师曾对天津广夏的业绩表示过疑问,但为什么没有进行深入核查呢?并且,对于银广夏的财务报告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客观上,会计师成了作假者的“帮凶”。天津广夏从一个小企业到一年出口9000万美元,公司的业绩发生这么大的变化,会计师是否对该公司出具的有关单据进行核查?如果审计工作做得专业些,也许就会发现问题。可以说,在银广夏事件中,中介机构没有起到应有的监督作用,理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按《证券法》规定,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必须按照执业规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对其所出具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并就其负有责任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就其所应负责的内容弄虚作假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们希望最终能够看到,银广夏的有关责任人被绳之以法,而不仅仅以行政罚款了事。这里重要的是,通过银广夏事件把民事赔偿制度尽快建立起来。上海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认为,由于银广夏的造假使得投资该公司股票的投资者受到了损失,那么投资者完全可以向公司董事局提出民事索赔。尽管对民事赔偿的看法已趋向一致,但由于缺乏相应法律条文,怎么赔偿的问题目前仍未解决。从投资者起诉红光被驳回,到将要起诉亿安科技,我国股市的民事赔偿还没有成功案例,有关部门应通过银广夏事件以积极姿态建立起证券市场的民事赔偿制度,这不仅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股市稳定,而且将责任与上市公司董监事、管理层的个人利益挂起钩,起到一定的制约作用。
乱世出重典。只有让这些违法人员赔得倾家荡产并尝到坐牢的滋味,才能起到以儆效尤的作用,中国的证券市场才会“长治久安”。
不过,我们不能对银广夏事件的最后结果寄予太大的希望,因为从中科创业到亿安科技,尽管都触犯了法律,但也没见有关责任人员被判刑,中国证券市场真正走向法治,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我们还需要要足够的耐心。
另外,银广夏对证券市场的打击也是巨大的,它动摇了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信心,引发了人们对上市公司的信任危机,人们不知道这个市场是否还有第二第三个银广夏,因为就在前不久,《新财富》杂志按国际标准评出50家最具成长性的上市公司,银广夏排名第三,而且认为是其市场价值被严重低估的蓝筹股。投资者便会发出这样的疑问:最具成长性的公司是造假的,我们还能相信其它所谓的蓝筹股吗?
确实,近年来,上市公司造假层出不穷,有的是造假为了上市,像红光、东方锅炉,也有造假成为绩优的,像大庆联谊、蓝田股份。造假现象屡见不鲜,其根本在于,我们的公司治理结构还不完善,内部人控制严重,缺乏相应的制约机制。不从根本上改变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保护投资者利益也就成了一句空话。
相信银广夏事件为我国证券市场再次敲响了警钟。
(《理财周刊》记者 张学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