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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消费政策》将出台

来源:证券之星 作者:高慧颖 2001-08-14 08:50:33
上海8月14日消息:《汽车消费政策》拟出初稿征求意见;国家计委还要求,修改现有汽车报废标准,对私人用车和非营运用车适当延长使用年限。

  据中证网报道,从国家计委获悉,我国将出台《汽车消费政策》,目前政策的征求意见稿正由有关单位和汽车生产企业讨论。

  国家计委在征求意见稿中指出,要通过这项政策的实施,努力培育汽车市场,取消对汽车消费的各种不合理限制和不合理收费,促进汽车私人消费增长,在10年期内,实现当年汽车销售量的70%为私人购买,同时创造良好的汽车使用环境。

  《汽车消费政策》提出,除国家规定的税收外,汽车消费者在购买和注册环节只要交纳两项费用:车辆购置附加费,汽车牌照和行驶证工本费;在汽车使用环节只需交养路费、机动车年度检验费和违规时交纳的违规罚款和清障费;具体标准和收费办法将由国务院价格管理部门公布,汽车消费者有权拒绝缴纳这些以外的任何费用;在汽车使用环节的所有经营性和服务性收费,如过路过桥费、维修保养费、保险费等,以消费者自愿接受服务为原则。

  征求意见稿提出:“国家鼓励使用小型节能载客车。汽车消费者购买百公里油耗低于4升、总长度4米以下、总宽度1.7米以下,并通过国家汽车型式认证的载客车,可获得减半征收车辆购置附加费(税)和免征汽车消费税的优惠。”

  “国家鼓励使用清洁能源和低排放的汽车。国家有关部门统一制定和颁布汽车排放标准,并可根据国情制定和颁布两档排放标准。各省(区、市)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实施标准。选择高档排放标准要提前三年公布实施日期。消费者购买的汽车达到本地区尚未实施的高档排放标准,可获得在新车购置时消费税减半征收的优惠。”

  “为鼓励使用节能汽车,国家要调整汽车消费税税率结构。对装有3升以上发动机的轿车消费税税率适当提高,装有1.3升以下发动机的轿车消费税税率适当下调。”

  征求意见稿要求,国家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制定与国际接轨的汽车报废管理办法。在新办法出台之前,要修改现有汽车报废标准,对私人用车和非营运用车要适当延长使用年限。

  关于停车问题,《汽车消费政策》指出,各地区各部门一律停止在汽车购买、注册登记、持有和使用时向消费者收取停车占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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