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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行业可经营房产抵押

来源:证券之星 作者:高慧颖 2001-08-17 08:42:39
北京8月17日消息:记者今天从中国国家经贸委获悉,根据近日发布实施的新的《典当行管理办法》,典当行的经营范围将不再囿于经营动产,而扩大到可做房地产抵押。

  据中新网报道,二OOO年下半年,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与国家经贸委就典当行业监管职责进行了交接,将原由中国人民银行监管的典当行作为一类特殊的工商企业,交由国家经贸委统一归口管理。

  一年来,国家经贸委在充分吸取中国人民银行对其一九九六年颁布的《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修订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了大量调查研究并广泛征求了各方面的意见。由此形成的《典当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共八章六十九条,与《暂行办法》相比,同为八章,但增加了二十二条。

  据国家经贸委有关人士介绍,新出台的《办法》充分体现了强化监管的原则,同时根据政府部门机构改革、转变职能的要求,减少了审批环节和审批项目,为新时期典当行业的规范发展奠定了基础。新旧的管理办法主要有以下几点区别:

  一,《办法》简化了行政审批程序。《暂行办法》将典当行设立分为筹建与开业两个阶段,《办法》合并为一个阶段。

  二,《办法》扩大了典当行的经营范围。典当行原来只能经营动产。按《办法》规定,典当行不仅可以做动产、财产权利质押,还可以做房地产抵押。

  三,《办法》解决了典当行负债经营问题。允许典当行从金融机构借款,但规定余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

  四,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划分为两档。《办法》根据典当行业务范围不同,将典当行注册资本的最低标准由原来的五百万元人民币调整为三百万元和五百万元两档。

  五,允许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但规定“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且拟设分支机构的典当行“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一千万元”等。

  六,关于绝当物处理的规定更加合理。结合典当行的历史传统(绝当后,典当行即自行变卖、处理绝当物),为兼顾典当行和当户双方的权益,《办法》改变了《暂行办法》一刀切的做法,根据绝当物价值大小,在处理方法上作了不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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