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9月20日消息:国家外汇管理局今天宣布,自2001年10月1日起,将原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直接办理的在京各有关单位外汇业务移交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办理。
据中证网报道,此次移交的业务主要涉及进出口收付汇核销业务,经常项目结售付汇的审核和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资本项目的日常管理和审批业务,对在京各有关单位外汇业务的检查工作,以及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等。具体如下:
进出口收付汇核销业务移交给北京外汇管理部办理。包括:出口企业出口核销户的开立,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发放、核销,特殊核销业务的审核,出口收汇考核、评定及考评结果的对外发布;进口企业进口付汇备案表的审核、签发,进口报关单的联网核查和接受进口付汇单位办理进口核销报审。
经常项目结汇、售汇、付汇等的日常审核和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移交给北京外汇管理部办理。包括:贸易项下佣金、运保费以及非贸易用汇等的真实性审核;账户的开户、转户、撤销、关闭、划转、限额核定、年检等。移交之日前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签发用于经常项目真实性审核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通知单”,在规定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超过有效期的,应到北京外汇管理部办理审核手续。
与资本项目有关的日常管理和审批业务移交北京外汇管理部办理。包括:外债和对外担保审批;境外投资管理,包括境外投资外汇风险和资金来源审查,境外投资资金汇出的核准;境外发行股票所涉及的外汇管理;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有关资本项目交易的登记、开户、划转、收入调回、结售付汇核准和统计监测。
对在京各有关单位外汇业务的检查、行政处罚,对举报的违反外汇管理法规的在京各有关单位的案件调查等外汇检查工作由北京外汇管理部承担。
对企业和个人通过在京银行总行进行国际收支间接申报数据的查复性申报和逾期未申报,在京有关单位的直接投资和证券投资统计申报和核查等工作由北京外汇管理部承担。在京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原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的外债、外债转贷款、国内外汇担保、对外担保等资本项下数据改为向北京外汇管理部报送,报送的格式和频率要求不变。
上述移交的业务中涉及以下情况的,仍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直接办理:国务院交办的事项和特殊业务;对大案要案的检查、特别的专项检查和行政处罚;2001年10月1日前已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受理,但尚未办理完毕的业务,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继续办理完毕。在京有关单位在此之前已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的各项外汇业务,在规定的期限内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