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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将支撑风险创业投资

证券之星 作者:徐小平 2001-10-10 18:5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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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10月10日消息:在10月9日召开的中国工业高科技论坛科技创新与资本市场分论坛上,"投资基金法"起草小组组长王连洲披露,拟定中的"投资基金法",将为风险创业投资的发展提供一个重要的法律支撑。

据《 》报道,王连洲介绍,我国风险创业投资经历10年多的时间,虽然取得了很大的进展,但是成效并不理想。而法律方面的障碍则是造成这一结果的首要原因。他分析说,首先是投资主体方面存在法律障碍。根据现行的《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必须以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创业投资机构,数千万的注册资本在机构设立时需要一步到位,对外投资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50%,无形资产比重不得超过20%等。其次,风险创业投资资金的退出存在法律障碍。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权不能自由转让,若转让需半数股东同意;发起人持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公司不得回购自己的股票等。再次,是风险投资的资金来源存在法律障碍。根据商业银行法、保险法、担保法和养老基金管理条例的规定,银行、保险以及养老基金都被禁止于创业投资。上述种种规定与风险创业投资机构本身的基本特征和特殊要求有着明显的冲突和矛盾,致使风险创业投资步履维艰。

王连洲透露,拟定中的"投资基金法"将为风险创业投资的发展提供一个重要的法律支撑。基金法草案稿主要规定,特定基金要具有资格认证的机构发起设立;设立特定基金要具备规定的条件;投资者有承担风险的能力。自然人投资,其自有资产不少于100万元,投资额不少于20万元,有一定的认知性,对基金资产管理人的管理能力、职业道德和管理水平有所了解。投资者在2至200人以内;投资机构投资者自有资产不少于1000万元,投资额不少于100万元;资金来源要正当合法。不得承诺回报率,不得公开发布招募公告有关信息。除有约定,实行经营权和保管权分离的原则。要对投资风险予以预先提示。投资方向要按契约规定。投资于风险创业股权的特定基金,适用基金的规定。其具体管理办法,将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王连洲说,通过健全和完善相关立法,进一步规范风险创业投资资本市场各个参与者的准入资格、行为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引导和激励民间资本进入创业投资领域,将风险创业投资的主角逐渐转向拥有资金、管理和体制优势的民间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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