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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出台鼓励省外投资者来青投资的新政策

证券之星 作者:徐小平 2001-10-10 19:0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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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10月10日消息:青海近日出台鼓励外商投资新政策,新政策内容是:青海省内市场,除国家和省政府有特别规定外,一律向投资者开放,投资者可以多种方式自主选择投资。鼓励投资者投资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盐湖、水电、石油天然气和有色金属等优势资源开发,冶金、建材、中藏药和农畜产品加工等优势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科技、教育、旅游、商贸等产业和领域。投资者在青海省创办科技型企业,允许有3年试运营期。

  据中经网报道,在鼓励投资的产业和领域创办企业的,自生产经营之日起,10年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投资数额较大、对地区经济拉动明显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在一定期限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并免征车船使用税、房产税、教育费附加和城市维护建设税;建设期内免征土地使用税。从事矿产资源开发,自生产之日起,暂缓征收资源税5年;综合开发矿产资源的,暂缓征收资源税8年;可将地质勘查费用作为递延资产,税前逐年摊销,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投资兴办农牧业产业化项目,5年内免征农业税、牧业税和农业特产税。对收购、兼并、嫁接改造微利或亏损企业的,自签约之日起,10年内免征房产税、教育费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和土地使用税。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营期在20年以上的,免缴40%的土地出让金;使用国有“四荒地”(荒山、荒地、荒滩、荒坡)的,免缴80%的土地出让金;使用国有“四荒地”投资兴办社会公益性事业和生态环境保护建设的,一律免缴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税。投资者对其投资建设的等级公路沿线两侧一定范围内的土地,在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开发权。

以高新技术入股创办科技开发企业,或科技人员以科技成果入股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注册资本金不足规定数额的部分,可以在5年内分期到位等。

  各级行政机关实行“一站制”或“一条龙服务”制度,简化办事程序,公开办事内容、程序、时限和收费标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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