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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变动监管出新规

证券之星 作者:戴庆民 2001-12-06 20: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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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股权变动等行为的信息发布,中国证监会今日(6日)公布《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等相关文件征求意见。
北京12月6日消息:为规范股权变动等各种行为的信息发布,中国证监会今日公布《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等相关文件,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文件中指出,如果虚假披露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致使投资者在交易中遭受损失,其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据新华社报道,这份文件中规定,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达到法定持股变动报告比例的,负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依照本办法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此之前,不得泄露与股东持股变动相关的信息,不得基于自身利益而做出损害该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的决策或行动。

  按照规定,通过交易所的集中竞价交易,任何人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自该股东持股变动事实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制作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向证监会及交易所做出书面报告,抄报该上市公司所在地的证监会派出机构,通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再行以任何方式增持或者减持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在追究法律责任方面,证监会发现上市公司股份变动的信息披露活动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可以责令停止该变动活动,并对相关当事人予以警告。受到警告的该当事人在6个月内不得再行买卖同一公司的股份。

  如果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就所公告的相关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这份文件还就协议转让、要约收购等信息披露做了详细规定。这份《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附件《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要约收购报告》、《要约收购中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全文刊载于中国证监会网站、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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