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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T公司命系宽限期

来源:证券之星 作者:王笑梅 2001-12-08 10:3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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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T公司自其宽限期结束之日起,证券交易所停止为其股票提供特别转让服务。
北京12月8日消息:日前,中国证监会下发了《关于发布〈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该《通知》对《修订办法》出台前已经暂停上市的公司即PT公司应注意哪些事项做了特别说明。

据中证网报道,首先,PT公司自其宽限期结束之日起,证券交易所停止为其股票提供特别转让服务。也就是说,PT公司在宽限期内无论亏损还是盈利,宽限期结束后公司股票都不再实施“特别转让”。对此,PT一族应有心理准备。

其次,PT公司必须在宽限期结束之前或法定期限内披露2001年年度报告。《通知》指出,“宽限期结束日早于2001年度报告法定披露期限的公司,如果未在宽限期结束日之前披露2001年度报告……,证券交易所应当在公司宽限期结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就这一点而言,老PT公司和新PT公司披露年报时限有所差别。结合老PT公司今年中报披露后获得的6个月宽限期时间表来看,所有老PT公司披露2001年度报告的最后期限并非法定期限2002年4月底,而是在2002年2月底之前。至于新PT公司,根据其所获宽限期时间表看,大多数只需在正常的法定期限内披露年报即可,PT郑百文等个别公司披露年报时限需提前一些。

再次,PT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如果按时披露年报并且2001年度实现盈利的,可以在年报披露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并在宽限期结束之前向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宽限期结束日早于2001年度报告法定披露期限的公司而言,即便在宽限期结束日之前披露了年报,但未在宽限期结束日后五个工作日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的,也将被终止上市。因此,所有老PT公司在按时披露年报后,还须尽快提交恢复上市申请,否则将前功尽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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