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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执业行为将更规范

来源:证券之星 作者:王笑梅 2001-12-15 11:5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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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12月15日消息: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的行为,加强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管理,发挥注册会计师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鉴证和服务作用,《注册会计师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日前出台。

据新华网报道,与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注册会计师法》相比,《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不但在条款数量上增加了许多———由46条增至76条,而且在内容上有了很大的变化。《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为“注册会计师”单独设立一章,除把现行法律的第二章、第三章(考试和注册、业务范围和规则)的内容涵概其中外,对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进行了更为严格的规范。如:第十条规定,“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管理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将不予注册,而现行法律规定为“两年”。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另外一个特点是,将“涉外管理”也单独列一章(共八个条款),而在现行法律中,有关涉外的条款只有一条,列在附则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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