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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对发审委工作程序作出补充

证券之星 作者:张曙 2002-07-25 08:1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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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发出通知,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工作程序执行指导意见》的有关内容作了补充规定
北京7月25日消息:为了保证股票发行审核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提高发行审核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中国证监会最近发出通知,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工作程序执行指导意见》的有关内容作了补充规定。该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据《上海证券报》报道,通知说,在股票发行审核工作会议对公司发行申请进行初审、再审时,也请公司或主承销商代表(不超过三人)到会接受委员的询问。

通知要求,未获股票发行审核工作会议通过的公司应及时落实发审委审核意见,并在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审委提出复审申请。未能按时提出复审申请的,中国证监会将直接对公司发行申请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

这份通知规定,通过股票发行审核工作会议的拟发行公司的会后事项监管按照《关于加强通过发审会的拟发行证券公司会后事项监管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2〗15号)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执行。指导意见附则第一款"发审会议表决通过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如果在财务会计资料有效期内未能发行股票,公司应当补充新的财务会计资料和其他信息并修订招股说明书,有关职能部门初审后提请发审会议重新审核表决"的规定废止。

通知强调,对已通过发审会议审核但发生了重大变化的拟发行证券的公司,需提请发审会议重新审核。此类发审会议将按照证监会关于召开发审会议的有关规定和程序执行,并遵守相关的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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