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7月26日消息:为完善对上市公司增发新股行为的约束机制,中国证监会日前发出《关于上市公司增发新股有关条件的通知》,对上市公司增发新股的有关条件作出补充规定。该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3月15日发布的《关于做好上市公司新股发行工作的通知》第二条同时废止。
据《上海证券报》报道,通知说,上市公司申请增发新股,除应当符合《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以下十个条件:一是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10%,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0%。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二是增发新股募集资金量不超过公司上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值;三是发行前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报表中的资产负债率不低于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平均水平;四是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完工进度不低于70%;五是增发新股的股份数量超过公司股份总数20%的,其增发提案还须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流通股(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股份总数以董事会增发提案的决议公告日的股份总数为计算依据;六是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最近12个月内不存在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上市公司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实际控制人")及关联人占用的情况;七是上市公司及其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公开批评或者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八是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报表不存在会计政策不稳健(如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比例过低等)、或有负债数额过大、潜在不良资产比例过高等情形;九是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为其实际控制人及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整改已满12个月;十是符合《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的上市公司,重组完成后首次申请增发新股的,其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6%,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6%,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的有关规定计算;其增发新股募集资金量可不受本通知第二条的限制。
与一个月前中国证监会公布的征求意见稿相比,经过修改后出台的通知增加了"上市公司及其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公开批评或者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以及"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为其实际控制人及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整改已满12个月"两项内容作为申请增发新股的条件,而剔除了征求意见稿中规定的"最近两年内公司不存在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的内容。同时,修改后出台的通知还增加了对重大资产重组的上市公司在重组完成后首次申请增发新股的条件所作的具体规定。